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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訴Oracle案判決中文翻譯
來源: 曹陽/
上海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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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上海政法學院知識產(chǎn)權專業(yè)研究生團隊翻譯整理,轉載請注明。

 

 

判決摘要

 

注:在可行的情況下,判決摘要(提要)將在發(fā)表法院意見時被公布,正如在本案中的做法一樣。該判決摘要不構成法院意見的一部分,只是判例報道員為方便讀者閱讀而編寫的。參見United States v. Detroit Timber & Lumber Co., 200 U.S. 321, 337。

美國最高法院

 

判決摘要

 

谷歌公司訴Oracle公司

美國聯(lián)邦上訴法院聯(lián)邦巡回法庭的調卷令

18-956號。2020107日辯論--202145日裁決。

 

 

Oracle公司對Java SE擁有版權,Java SE是一個使用流行的Java計算機編程語言的計算機平臺。2005年,谷歌公司收購了Android,并試圖為移動設備建立一個新的軟件平臺。為了讓數(shù)百萬熟悉Java編程語言的程序員能夠使用新的Android平臺,Google公司從Java SE程序中復制了大約11,500行代碼。這些被復制的代碼是一種被稱為應用程序接口(API)的工具的一部分。API允許程序員調用預先編寫的計算任務,以便在自己的程序中使用。在曠日持久的訴訟過程中,下級法院考慮了(1Java SE的所有者是否能對從API中復制的代碼主張版權;(2)如果能主張版權,谷歌公司的復制行為是否構成被允許的合理使用,得以使谷歌公司免于版權侵權責任。在接下來的訴訟程序中,聯(lián)邦巡回法院認為這些被復制的代碼是可以享有版權的。在陪審團裁定谷歌公司的行為構成合理使用之后,聯(lián)邦巡回法院推翻了這一裁定,認為谷歌的復制行為在法律上不屬于合理使用。在發(fā)回重審以確定損害賠償之前,法院同意審查聯(lián)邦巡回法院關于可版權性和合理使用兩個問題的裁定。

 

判決:谷歌從Java SEAPI中復制的內容,只包括了那些使程序員可以將他們的才華投入到新的變革性程序中所需要的代碼行,從法律角度來看谷歌的復制行為是對這些內容的合理使用。Pp.11-36.

(a)憲法中提到,版權和專利的作用是通過在一定限度的時間內確保作者和發(fā)明者對其各自的作品和發(fā)明的專有權,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參見Art. I, §8, cl. 8。版權通過保障作者在一段時間內創(chuàng)作作品的專有權利,鼓勵他們創(chuàng)作可以被他人廉價復制的作品。由于這種專有權可能引發(fā)消極后果,國會和法院對版權保護的范圍進行了限制,以確保版權人的壟斷性權利不會損害公共利益。

本案涉及現(xiàn)行《著作權法》中的兩項限制。第一,該法規(guī)定版權保護范圍不能延伸至任何思想、程序、過程、系統(tǒng)、手術方法、概念、原理或發(fā)現(xiàn)......” ,參見17 U. S. C. §102(b)第二,該法規(guī)定版權所有者不能阻止他人對享有版權的作品進行合理使用,參見§107。谷歌的請求書要求法院將這兩項法律規(guī)定適用于本案中的復制行為。為了不超出解決本案所需的必要范圍,法院在進行論證時假設谷歌復制的代碼行是享有版權的,把關注焦點放在谷歌對于這些代碼的使用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問題上,Pp.11–15

(b) “合理使用原則是靈活的,并且要考慮技術的變化。計算機程序在某種程度上不同于其他許多可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因為計算機程序總是服務于一種功能目的。由于存在這些差異,合理使用對計算機程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提供了一種基于上下文的檢查,使計算機程序的版權壟斷保持在其合法范圍內,Pp.15–18

(c) 合理使用問題是一個事實和法律的混合問題。重審法院應適當尊重陪審團對于其中潛在的事實問題的認定,但最終的問題是這些事實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這是需要法官來重新決定的法律問題。這種做法并不違反第七修正案禁止法院重新審查由陪審團認定的事實的規(guī)定,因為這里的最終問題是一個法律問題,不是事實問題。陪審團的審判權不包括由陪審團認定合理使用抗辯是否成立的權利,Pp.18-21

(d)為了確定谷歌在本案中對API的有限復制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法院審查了《版權法》合理使用條文中規(guī)定的四個指導因素:使用的目的和性質;版權作品的性質;相對于版權作品整體而言,使用部分的數(shù)量和實質內容;以及使用對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107。法院還認識到,部分因素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比在其他情況下更重要,參見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 S. 569, 577,Pp. 21-35。

1)本案爭議作品的性質支持合理使用。這些被復制的代碼是用戶接口的一部分,它使程序員可以通過使用簡單命令來訪問預先編寫的計算機代碼。因此這種代碼與許多其他類型的代碼不同,例如那些實際指示計算機執(zhí)行任務的代碼。作為接口的一部分,這些被復制的代碼行與不可獲得版權保護的思想(API的整體組織)和新的創(chuàng)造性表達(谷歌獨立編寫的代碼)內在地結合在一起。與許多其他計算機程序不同,這些被復制的代碼行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來自于學習了API系統(tǒng)的用戶(這里指計算機程序員)的投入。鑒于這些差異,在這里適用合理使用不太可能破壞國會為計算機程序提供的一般版權保護,Pp. 21-24.

2)對使用的目的和性質的調查,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本案爭議中的復制行為是否是"轉換性"的,即這種使用行為是否增加了新的東西,具有進一步的目的或不同的性質,參見Campbell, 510 U. S., at 579。谷歌對API的有限復制是一種轉換性使用。谷歌只復制了那些使程序員可以在不同的計算環(huán)境中工作,且無需放棄部分熟悉的程序語言所需要的內容。谷歌的目的是為不同的計算環(huán)境(智能手機)創(chuàng)建一個不同的任務相關系統(tǒng),并開發(fā)一個平臺(Android平臺)以幫助實現(xiàn)和普及這一目標。該記錄展示了許多重新實現(xiàn)一個接口可以進一步發(fā)展計算機程序的方法。因此,谷歌的目的與那種創(chuàng)造性進步的目標是一致的,而這種目標正是版權本身的基本憲法目標,Pp. 24-28.

3)谷歌從API復制了大約11500行聲明代碼,這實際上相當于調用數(shù)百個不同任務所需的所有聲明代碼。然而,這11500行代碼只占整個API0.4%,整個API總共有286萬行代碼。在本案中考慮使用部分的數(shù)量和實質內容時,這11500行代碼應被視為相當大的整體中的一小部分。作為接口的一部分,這些被復制的代碼行與程序員訪問的其他代碼行密不可分。谷歌復制這些代碼行并不是因為它們的創(chuàng)意或美感,而是因為它們可以讓程序員將其技能帶到一個新的智能手機計算環(huán)境中使用。當復制使用的數(shù)量被束縛在一個正當?shù)?、轉換性的使用目的之下時,實質性因素一般傾向于支持構成合理使用,在本案中就是如此,Pp.28-30。

4)第四個法定因素關注復制行為在影響版權作品的市場或價值方面的效果”,§107(4). 這里的記錄表明谷歌的新智能手機平臺并不是Java SE的市場替代品。該記錄還表明,Java SE的版權人將通過其接口在不同市場的重新實施獲益。最后,基于這些事實強制保護版權,可能會對公眾造成與創(chuàng)造性有關的傷害。綜上所述,這些考慮證明第四個因素(市場影響)也傾向于支持谷歌的復制行為構成合理使用,Pp.30-35

(e) 計算機程序主要是功能性的,這一事實使得傳統(tǒng)的版權概念難以適用于該技術世界。將法院的遵循先例原則和國會編纂的與合理使用原則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應用于本案中獨特的版權作品,法院得出的結論是谷歌公司為了重新實現(xiàn)一個用戶接口對API進行的復制行為,僅僅復制了使用戶能夠將其積累的才能用于一個新的轉換性程序中所需要的部分,從法律角度來看這種行為構成對這些材料的合理使用。在得出這一結論時,法院并沒有推翻或修改其先前涉及合理使用的案例。Pp. 35-36.

 

886 F. 3d 1179,該判決被撤銷并發(fā)回重審。

 

BREYER, J.發(fā)表了法院主流意見,ROBERTS, C. J., SOTOMAYOR, KAGAN, GORSUCH, KAVANAUGH, JJ. 加入了該意見。THOMAS, J.提出了反對意見,ALITO, J.加入了該反對意見。BARRETT, J.沒有參與該案審議或裁決。

 

 

法院的意見

 

提示:本意見在《美國報告》初版出版前須經(jīng)正式修訂。讀者如發(fā)現(xiàn)任何印刷錯誤或其他形式上的錯誤,請通知判例報道員以便在初印本付印前進行更正。聯(lián)絡地址為華盛頓特區(qū)20543美國最高法院。

 

美國最高法院

No. 18-956

谷歌公司訴Oracle公司

202145

 

BREYER法官發(fā)表了法院意見。

Oracle公司是目前Java SE的版權所有者,Java SE是一種使用流行的Java計算機編程語言的計算機程序。谷歌公司在未經(jīng)許可的情況下復制了該程序的一部分,這部分程序使程序員能夠調用預先編寫的軟件,然后這些軟件可以與計算機的硬件一起執(zhí)行大量的特定任務。下級法院考慮了(1Java SE的所有者是否能對谷歌復制的代碼主張版權;(2)如果能主張版權,谷歌公司的復制行為是否構成法律上的合理使用,從而使谷歌公司免于版權侵權責任。聯(lián)邦巡回法院判定Oracle公司勝訴(即該部分是可以享有版權的,且谷歌公司的復制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在審查該判決時,為了將審查范圍限于存在爭議之處,我們假設這些材料是可以主張版權的,但我們認為本案中存在爭議的復制行為構成了合理使用。因此,谷歌的復制行為沒有違反版權法。

 

2005年,谷歌收購了一家初創(chuàng)公司Android公司,希望借此進軍智能手機軟件領域。谷歌希望通過Android發(fā)展一個為移動設備(例如智能手機)服務的軟件平臺。886 F. 3d 11791187CA Fed. 2018);App. 137–138, 242–243. 一個平臺為計算機程序員開發(fā)新的程序和應用程序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

 

 

我們可以把軟件平臺看作是一種工廠車間,計算機程序員(類似于汽車工人、設計師或制造商)可以來到這里使用這里的各種工具,創(chuàng)建(比如說能在智能手機上使用的)新應用程序。(關于平臺和其他與計算機有關的專業(yè)術語的直觀解釋,你可能需要查看下文附錄A中的材料)。

谷歌設想的Android平臺是免費和開放的,軟件開發(fā)者可以免費使用其中的工具。它的想法是如果越來越多的開發(fā)者使用其Android平臺,將開發(fā)更多的基于Android的應用程序,所有這些都將使谷歌的Android系統(tǒng)的智能手機對終端消費者更具吸引力。消費者就會更多地購買和使用這種智能手機。Oracle America, Inc. v. Google Inc., 872 F. Supp. 2d 974, 978 (ND Cal. 2012); App. 111, 464. 這種愿景的實現(xiàn)需要吸引相當數(shù)量的有經(jīng)驗的程序員。

 

當時,許多軟件開發(fā)人員理解并使用Java編程語言編寫程序,這種語言是Sun MicrosystemsOracle公司的前身)發(fā)明的。872 F. Supp. 2d, at 975, 977.大約有六百萬程序員花費相當多的時間學習并使用Java語言。App. 228. 其中很多程序員使用Sun公司自己廣受歡迎的Java SE平臺,來開發(fā)主要適用于臺式機和筆記本電腦的新程序。同上,在151-152, 200. 該平臺允許使用Java語言的開發(fā)人員編寫能夠在任何臺式機或筆記本電腦上運行的程序,而不需要考慮底層硬件(即這些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互操作的)。872 F. Supp. 2d, at 977. 事實上Sun公司有一句口號就是寫一次,即可在任何地方運行。” 886 F. 3d, at 1186.

 

在收購安卓公司后不久,谷歌就開始與Sun公司商談為其新的智能手機技術授權整個Java平臺的可能性。Oracle, 872 F. Supp. 2d, at 978. 但谷歌并不想讓所有在Android平臺上編寫的程序都是可以互操作的。886 F. 3d, at 1187. 正如Android的創(chuàng)始人所言:一個開源平臺的整體理念是對人們可以用它做的事情有非常非常少的限制。” App. 659Sun公司的互操作性政策也是如此,這回破壞自由開放的商業(yè)模式?;谂c這種分歧有關的原因,谷歌公司與Sun公司的談判破裂,隨后谷歌建立了自己的平臺。

 

記錄顯示,大約有100名谷歌工程師工作了三年多,創(chuàng)建了谷歌的Android平臺軟件。同上,在45, 117, 212. 在這樣做的過程中,谷歌為智能手機技術量身定做了Android平臺,該技術在一些重要方面與臺式機和筆記本電腦有著不同之處。例如,智能手機可能會使用更有限的電池運行,或利用GPS技術運行。同上,在197-198. Android平臺為程序員提供了為該環(huán)境編程的能力。為了構建該平臺,谷歌編寫了數(shù)百萬行新代碼。因為谷歌希望數(shù)百萬熟悉Java語言的程序員能夠輕松地使用其新的Android平臺,它還從Java SE程序中復制了大約11,500行代碼。886 F. 3d, at 1187. 這些被復制的代碼行是一種被叫做應用編程接口(API)的工具的一部分。

 

什么是API呢?聯(lián)邦巡回法院對API的描述是,作為一種工具,它允許程序員使用......預先編寫的代碼在自己的程序中建立某些功能,而不用自己從頭做起編寫代碼來實現(xiàn)這些功能。Oracle America, Inc. v. Google, Inc., 750 F. 3d 1339,1349(2014). 通過API,程序員可以利用一個龐大的預寫代碼庫來執(zhí)行復雜的任務。對于非專業(yè)人士,包括法官、陪審團和許多其他人員,對這一描述的一些詳細闡述可能會是有用的。

 

我們可以更詳細地考慮一下API的作用。一臺計算機可以執(zhí)行數(shù)千項,甚至數(shù)百萬項不同的任務,程序員可能希望直接使用這些任務。這些任務的范圍包括從最基本的到非常復雜的。例如,要求計算機告訴你兩個數(shù)字中哪一個是較高的數(shù)字,或者將一千個數(shù)字按升序排列,它就會立即給你正確的答案。一個API將計算任務的世界以特定的方式進行了劃分和組織。然后,程序員可以使用API來選擇他們的程序所需要的特定任務。在Sun公司的API(我們稱之為Sun Java API)中,每個單獨的任務被稱為方法。API將有些相似的方法歸為較大的,并將有些相似的類歸為更大的。這種方法--的組織結構被重新引申為Sun Java API結構、序列和組織SSO。

 

每項任務都有被稱為實現(xiàn)代碼的計算機代碼,它實際上是告訴計算機如何執(zhí)行你要求它執(zhí)行的特定任務(例如告訴你兩個數(shù)字中哪個數(shù)字較高)。見Oracle, 872 F. Supp. 2d, at 979-980. 實現(xiàn)代碼(由谷歌獨立編寫)在本案中沒有爭議。一個單一任務的實現(xiàn)代碼可能長達幾百行。對于程序員來說,如果不利用預先編寫的任務實現(xiàn)程序來執(zhí)行離散的任務,就很難甚至不可能創(chuàng)建復雜的軟件程序。

 

但是作為程序員,你如何告訴計算機應該選擇哪個實現(xiàn)代碼程序?即它因該執(zhí)行哪一個任務?你需要在自己的程序中輸入一個與具體任務相對應的命令,并通過調用它來實現(xiàn)。這些命令被稱為方法調用,它通過選擇那些可以成功執(zhí)行該任務的實現(xiàn)代碼編寫而成的程序來幫助你執(zhí)行任務,即它將指示計算機使你的程序能找到兩個數(shù)字中較高的一個。如果一臺特定的計算機可能會執(zhí)行,比如說,一百萬個不同的任務,那么不同的方法調用將告訴計算機選擇其中的哪一個任務。熟悉Java語言的人都知道無數(shù)的方法調用,這些方法調用允許他們在調用無數(shù)的任務。

 

方法調用(由程序員寫下的)如何實際定位并調用它所需要的指示計算機執(zhí)行特定任務的特定實現(xiàn)代碼呢?它是通過另一種類型的代碼來做到的,雙方將其稱為聲明代碼。聲明代碼是API的一部分。對于每一個任務來說,程序員輸入的每個特定命令都與API內部的特定聲明代碼相匹配。該聲明代碼既提供了每個任務的名稱,也提供了每個任務在API整體組織系統(tǒng)中的位置(即一個方法在特定類中的位置和一個類在特定包中的位置)。在這個意義上,聲明代碼和方法調用形成了一個鏈接,使程序員可以利用成千上萬的用實現(xiàn)代碼編寫的預寫任務。見同上,在979-980. 如果沒有這些聲明代碼,程序員輸入的方法調用就無法調用實現(xiàn)代碼。

 

因此,聲明代碼在Sun Java API執(zhí)行著至少兩個重要功能。第一個較為明顯的功能是聲明代碼為程序員提供了一套捷徑。通過將復雜的實現(xiàn)代碼與方法調用聯(lián)系起來,它使程序員可以只用學習一些簡單命令,就能從API任務庫中挑選特定任務。

通過將復雜的實現(xiàn)代碼與方法調用連接起來,其允許程序員從API的任務庫中選出一個特定的任務,除了一個簡單的命令之外,不需要學習其他任何東西。例如,一個程序員在構建一個新的個人銀行應用程序時,可能希望使用各種任務來計算用戶的余額或驗證密碼。為此,她只需要學習與這些任務相關的方法調用。在這種情況下,聲明代碼的快捷功能就類似于汽車上讓汽車行駛更快的油門踏板,或者打字機上的QWERTY鍵盤,當你按下某個特定的鍵時,它可以調用一個特定的字母。正如這些類比所表明的那樣,我們可以把聲明代碼看作是人與機器之間的接口的一部分。

第二個不太明顯的功能反映了Java的創(chuàng)造者們把不同任務的潛在領域劃分為一個實際領域的方式,即我們要基于Java的計算機系統(tǒng)執(zhí)行這一系列潛在的數(shù)以百萬計的不同的任務以及我們想要如何安排和分組這些任務。在這個意義上,聲明代碼執(zhí)行的是一種組織功能。它確定了Java的創(chuàng)建者決定建立的任務庫的結構。要理解這種組織系統(tǒng),可以想想杜威十進制系統(tǒng),它將書籍分類成一個可訪問的系統(tǒng),或者一本將一個城市的景點劃分成不同類別的旅游指南。語言本身為聲明代碼的組織功能提供了一個簡略的類比,因為語言自身會將一個領域劃分為一系列概念,而在某些方面其他語言可能會對此有不同的劃分。例如,Java的開發(fā)者決定把一個叫做"繪制圖像"的方法放在一個叫做"圖形"的類別里。

考慮這樣一個全面的(盡管有些牽強)類比:程序員如何實際使用API。想象一下,你可以使用特定的按鍵指示機器人移動到一個特定的文件柜,打開一個特定的抽屜,并挑選出一個特定的菜譜。

手里拿著合適的菜譜,機器人隨后會移動到你的廚房并將菜譜交給廚師來準備菜品。這個例子反映了API的相關任務組織系統(tǒng)。通過你的簡單命令,機器人找到正確的菜譜,并將其交給廚師。同樣地,輸入一個方法調用會提示API找到正確的實現(xiàn)代碼并將其傳遞給你的電腦。而且重要的是,要為你的膳食選擇你想要的菜,你不需要知道菜譜的內容,就像一個使用API的程序員不需要學習實現(xiàn)代碼一樣。在這兩種情況下,學習簡單的命令就足夠了。

現(xiàn)在讓我們思考一下地區(qū)法院用來解釋這種精確技術的例子。同上,第980-981頁。一個程序員希望,作為她程序的一部分,去判斷兩個整數(shù)中哪個更大。要在Java語言中做到這一點,她將首先編寫java.lang。這些詞(我們已經(jīng)用粗體字標出)指的是"程序包"(或者與文件柜類似)。然后她會編寫Math.lang。這個詞指的是""(或者類推為抽屜)。然后,她會寫max。這個詞指的是"方法"(或類比于食譜)。然后,她會做兩個括號( )。然后她將在括號之間放入她想要進行比較的兩個整數(shù),如46。整個表達式(方法調用)看起來像這樣:"java.lang.Math.max(4, 6)."這個表達式的使用將通過API調用一個任務實現(xiàn)程序,該程序將得出較高的數(shù)字。

在編寫這個程序時,程序員將按照我們排列的準確順序使用我們用粗體字標出這些符號。但這些符號本身并沒有什么作用。她還必須使用能將這些符號與相當于文件柜、抽屜和文件的東西連接起來的軟件。API就是這樣的軟件。它既包括將方法調用的每個部分與特定的任務實現(xiàn)程序聯(lián)系起來的聲明代碼,也包括實際執(zhí)行的實現(xiàn)代碼。(關于這一技術的說明,見下文附錄B)。

現(xiàn)在我們回到本案中的復制問題。谷歌并沒有從Sun Java API中復制任務實現(xiàn)程序或實現(xiàn)代碼。它編寫了自己的任務實現(xiàn)程序,例如那些確定兩個整數(shù)中哪個更大的程序或者執(zhí)行任何其他所需的(通常要復雜得多)任務的程序。這種實現(xiàn)代碼構成了Sun Java API和谷歌為Android.App.212.創(chuàng)建的API的絕大部分。對于其新 API 中的大多數(shù)程序包,谷歌也編寫了自己的聲明代碼。然而,其中37個程序包,谷歌從Sun Java API復制了聲明代碼。同上,第106-107頁。正如前面所解釋的那樣,這意味著對于這37個程序包,谷歌必然復制了被給予特定任務的名稱以及將這些任務歸入類和包的分組。

在這樣做的過程中,谷歌復制了Sun Java API中允許精通Java程序語言的程序員使用他們已經(jīng)學會的"任務調用"系統(tǒng)的那部分內容。在谷歌看來,處于爭議中的這37個程序包包括那些可能被證明對移動設備應用程序的程序員最有用的任務。事實上,這些包中有三個是......完全基礎性的能夠使用Java語言。”Oracle, 872 F. Supp. 2d, at 982.通過為這些程序包使用相同的聲明代碼,使用Android平臺的程序員可以依靠他們已經(jīng)熟悉的方法調用來調用特定的任務(例如,確定兩個整數(shù)中哪個更大);但谷歌自己的實現(xiàn)程序執(zhí)行這些任務。如果沒有這種復制,程序員就需要學習一個全新的系統(tǒng)來調用同樣的任務。

我們補充道:Android平臺已經(jīng)取得成功?;?/span>Android系統(tǒng)的設備在2007年發(fā)布后的五年內占據(jù)了美國市場的很大份額。

同上,第978頁。截至2015年,Android系統(tǒng)的銷售收入超過420億美元。886 F. 3d,在1187頁。

2010年,Oracle公司收購了Sun公司。此后不久,Oracle公司向美國加州北區(qū)地方法院提起了本次訴訟。

此案有著復雜而漫長的歷史。起初,Oracle公司控訴谷歌對Sun Java API的使用違反了版權和專利法。對于其版權的主張,Oracle公司聲稱谷歌侵犯了其版權,因為它復制了37個程序包,既復制了API的字面聲明代碼,也復制了API的非字面組織結構(或SSO),即把特定的方法歸為類,把特定類歸為包。為了審判,地方法院組織了三個程序。第一個程序將涵蓋版權問題,第二個程序將涵蓋專利問題,第三個程序將在必要時計算損害賠償。Oracle, 872 F. Supp. 2d, at 975.法院還判定,法官應該決定版權法是否可以保護API,陪審團應該決定谷歌對Oracle公司的API的使用是否侵犯了其版權,如果是,是否仍然適用合理使用抗辯。同上。

經(jīng)過六周的聽證會,陪審團駁回了Oracle公司的專利要求(此后已退出本案)。法院還發(fā)現(xiàn)了有限的版權侵權行為。對于谷歌是否能成功主張合理使用的抗辯,法院陷入了僵局。同上,第976頁。然后法官決定,無論如何,API的聲明代碼并不是版權法所保護的那種創(chuàng)造。法院指出,谷歌已經(jīng)編寫了自己的實現(xiàn)代碼,這構成了其API的絕大部分。判決寫道:"根據(jù)《版權法》,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編寫他/她自己的代碼來執(zhí)行與Sun Java API指定的完全相同的"任務。同上。

谷歌只是復制了聲明代碼和組織結構,這是Java訓練有素的程序員激活熟悉的任務所必需的(同時,正如我們所說,編寫自己的實現(xiàn)代碼)。因此,在法官看來,被復制的材料是一種"系統(tǒng)或操作方法",這是版權法明確規(guī)定不能對其進行版權保護的。同上,第977頁(引用17 U. S. C. §102b))。

上訴后,聯(lián)邦巡回法院推翻了這一判決。該法院認為,API的聲明代碼及其組織結構都可以獲得版權。Oracle, 750 F. 3d, at 1354.法院指出,谷歌可以像編寫自己的實現(xiàn)代碼一樣編寫自己的聲明代碼。而且因為原則上谷歌可能已經(jīng)創(chuàng)建了一個全新的劃分和標記任務的系統(tǒng),可以被程序員調用,構成了Sun Java API的聲明代碼(和系統(tǒng))是可以獲得版權的。同上,第1361頁。

聯(lián)邦巡回法院還駁回了Oracle公司關于其決定谷歌是否有權使用Sun Java API的請求,因為這樣做是"合理使用",可免除版權責任。巡回法院寫道,合理使用既允許也要求法院避免僵硬地適用版權法規(guī),因為有時它會扼殺該法律旨在培養(yǎng)的創(chuàng)造力。’”同上,第1372-1373頁。但是,法院補充道,在這個案件中,記錄并沒有包含足夠的事實調查結果,我們不能據(jù)此對谷歌的合理使用的肯定性辯護進行重新評估。同上,第1377頁。并且法院就該問題將該案發(fā)回重審。谷歌向本院申請了復審令,要求審查聯(lián)邦巡回法院對于可獲得版權的裁定。我們駁回了這一請求。谷歌公司訴Oracle公司,576 U. S. 10712015)。Google, Inc.v.Oracle America, Inc.,576 U. S. 10712015

在發(fā)回重審時,地區(qū)法院與陪審團一起聽審了一周的證據(jù)。法院要求陪審團回答一個問題:谷歌是否已經(jīng)以優(yōu)勢證據(jù)證明其在安卓系統(tǒng)中使用其復制的37Sun Java API包中包含的聲明代碼和組織結構構成《版權法》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App.294.

經(jīng)過三天的審議,陪審團對這個問題作出肯定的回答。同上,在295頁。谷歌已經(jīng)表明了合理使用。

Oracle公司再次向聯(lián)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訴。而聯(lián)邦巡回法院再次推翻了地區(qū)法院的判決。 聯(lián)邦巡回法院假定所有的事實問題都對谷歌有利,但是,它說,這些事實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問題是一個法律問題。886 F. 3d, at 1193.在決定這個法律問題時,法院認為谷歌對Sun Java API的使用不是合理使用。法院寫道:將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逐字逐句地在競爭平臺上用于與原作相同的目的和功能是不公平的。同上,第1210頁。法院再次將此案發(fā)回重審,這次是為了對損害賠償進行審判。

隨后,谷歌公司向本院提出復審令。它要求我們審查聯(lián)邦巡回法院對可版權性和合理使用的認定。我們批準了它的請求。

A

憲法規(guī)定,版權和專利的目的是通過在有限的時間內確保作者和發(fā)明者對其各自的著作和發(fā)現(xiàn)的專有權利,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 Art. I,§8, cl. 8.版權法規(guī)和判例法明確指出,版權具有實用目的。它賦予作者創(chuàng)作作品的專有權(有時長達一百年或更久),不是作為一種特殊的獎勵,而是為了鼓勵生產(chǎn)他人可以更廉價地復制的作品。 同時,版權也有負面特點。保護對于消費者來說會提高作品的價格。它會帶來特殊的成本,比如為了獲得復制許可而與作品所有人聯(lián)系的成本。

而且它所授予的專有權有時會妨礙他人實施自己的創(chuàng)造力。參見二十世紀音樂公司訴艾肯案和馬澤爾訴斯坦案。Twentieth Century Music Corp. v. Aiken, 422 U. S. 151, 156 (1975);  Mazer v. Stein, 347 U. S. 201, 219 (1954).

Macaulay曾經(jīng)說過,版權的原則是向讀者征稅,目的是給作者以賞金。T. Macaulay, 《版權演說》T. Macaulay, Speeches on Copyright 25 (E. Miller ed. 1913).國會在權衡利弊后,將決定該稅種更具體的性質、界限和條件,是否存在例外和豁免,這一切都要通過行使國會的憲法權力來制定版權法規(guī)。

現(xiàn)行《版權法》中有四條規(guī)定與本案特別相關。首先,一個定義性條款規(guī)定了獲得版權的三個基本條件:必須有一個"作品",該作品必須是"原創(chuàng)的",而且該作品必須"固定在任何有形的表達媒介中"17 U.S.C.§102(a);另見Feist Pub- 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499 U.S.340, 345(1991)(解釋道:版權需要一些原創(chuàng)的"創(chuàng)造性火花",因此不涉及特定表達所描述的事實)。

其次,該法規(guī)列出了版權可以保護的某些種類的作品。這些作品包括"文學"、"音樂""戲劇"、"動態(tài)圖像"、"建筑"和其他一些作品。§102(a).1980年,國會將版權法的范圍擴大到包括計算機程序。它將"計算機程序"定義為“‘一組直接或間接在計算機中使用以實現(xiàn)某種結果的語句或指令’”。§10,94 Stat.3028(編纂于17 U.S.C.§101)。

第三,該法規(guī)對可以獲得版權的作品作出了限制,包括定義條款可能包括的作品。例如,法規(guī)規(guī)定,版權保護不能擴大到"任何想法、程序、過程、系統(tǒng)、操作方法、概念、原則或發(fā)現(xiàn)。。。"。§102(b).這些限制,以及需要將作品"固定""有形的表達媒介"中,常常導致法院以簡略的形式表明:與保護新穎和實用的思想的專利不同,版權保護"表達",但不保護其背后的"思想"。參見謝爾頓訴米高梅公司案和B.卡普蘭的《版權的從容觀》(196746-52頁。Sheldon v. Metro-Goldwyn Pictures Corp., 81F.2d 49,54(CA2 1936)(Hand,J.)B.Kaplan,An Unhurried View of Copyright 46-52(1967)

第四,國會和法院對版權保護的范圍施加了限制,甚至對有權獲得版權的作品也是如此。例如,《版權法》第110條限制了作者在表演和展示方面的專有權,第114條限制了作者對錄音制品的表演權。與此直接相關的是,版權所有人不能阻止他人合理使用受版權保護的材料。§107.

我們已經(jīng)將起源于法院的"合理使用"原則描述為"公平的理性規(guī)則""允許法院避免僵硬地適用版權法規(guī),因為在某些情況下,這將扼殺該法律旨在促進的創(chuàng)造力"。Stewart v. Abend, 495 U. S. 207, 236 (1990)(內部引號省略)。體現(xiàn)該學說的法律規(guī)定表明而不是規(guī)定了法院應該如何適用該學說。條文規(guī)定:

"為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學術研究等目的合理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不屬于侵犯版權。確定在任何特定情況下對某一作品的使用是否屬于合理使用時,應考慮的因素應包括: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這種使用是屬于商業(yè)性質或為非營利性教育目的;

"(2)版權作品的性質;

"(3) 相對于整個版權作品而言,所使用的部分的數(shù)量和實質內容;以及

"(4) 該使用對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作品價值的影響"。§107.

在適用該條款時,我們和其他法院一樣,都明白該條款所列舉的因素并非詳盡無遺(注意"include""including"這兩個單詞),該條款所列舉的例子并不排除其他例子(注意"such as"這兩個單詞),而且有些因素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比在其他情況下更重要。見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510 U. S. 569, 577 (1994); Harper & Row, Publishers, Inc.v. Nation Enterprises, 471 U. S. 539, 560 (1985); 也可參見Leval, Toward a Fair Use Standard, 103 Harv.L. Rev 1105, 1110 (1990)(Leval)("這些因素并不代表承諾多數(shù)人勝利的記分卡")??偠灾覀円呀?jīng)明白這條規(guī)則規(guī)定了一般原則,這些原則的適用需要司法平衡,視相關的情況而定,包括"技術的重大變化"。Sony Corp.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464 U. S. 417, 430 (1984);另見Aiken, 422 U. S. , at 156("當技術變革使其字面意思變得模糊不清的時候,《版權法》必須根據(jù)其基本目的進行解釋")。

 

 

B

谷歌要求復審的請求提出了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問JavaAPI是否可受版權保護。它要求我們審查剛才提到的兩個法定條款:一個允許計算機程序獲得版權保護,另一個禁止"過程"、"系統(tǒng)""操作方法"等獲得版權保護。Pet. for Cert.12.谷歌認為API的聲明代碼和組織結構屬于后一種類別,并被明確地排除在版權保護之外。第二個問題要求我們確定谷歌對API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谷歌認為是。

如果在上述任一問題上支持谷歌,就可以免除Oracle公司對其提出的版權索賠。考慮到技術、經(jīng)濟和商業(yè)相關領域的快速變化,我們認為我們不應該回答超過解決雙方爭議所必需的問題。純粹出于論證,我們將假設整個Sun Java API屬于可受版權保護的定義范圍。我們要問的是,谷歌對該API的部分使用是否屬于"合理使用"。與聯(lián)邦巡回法院的結論不同,我們的結論是:這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條款第107條的措辭反映了其法官造法的起源。它與Story法官在福爾松訴馬什案中使用的措辭相似。Folsom v. Marsh,9 F.Cas.。342348(No.4,901)(CC Mass.1841)參見Campbell, 510 U. S. at 576 (表明" Story法官(對合理使用的考慮)的總結在第107條是如何辨別的)。這一背景,以及現(xiàn)代法院對這一原則的使用,清楚地表明這一概念是靈活的,法院必須根據(jù)版權法有時相互沖突的目的來適用這一概念,而且其應用可能會因背景不同而不同。因此,當受版權保護的材料是虛構的而不是事實,當它由一部電影而不是新聞廣播組成,或者當它是一種藝術功能而不是實用功能時,版權的保護可能會更強。參見如Stewart495U.S., at 237-238; Harper & Row, 471 U.S., at 563;以及.4 M. Nimmer & D. Nimmer , Copyright §13[a](2019)(以下簡稱Nimmer on Copyright)"事實題材的作品相較于小說或幻想作品來說,版權保護的范圍更窄,相應的合理使用辯護的適用更多")。同樣,法院也認為在某些情況下,比如說,受版權保護的材料與不受版權保護的材料聯(lián)系在一起時,版權保護是"微弱的"。參見Feist,499 U. S.,at 349(指出"事實匯編的版權保護很微弱");另見Experian Information Solu- tions,Inc.v. Nationwide Marketing Servs.Inc.893 F. 3d 1176,1186CA9 2018)("在事實匯編的情況下,......除非作品幾乎完全相同,否則不可能有侵權行為"(內部引號省略))。

一般來說,計算機程序不同于書籍、電影和許多其他"文學作品",因為這些程序幾乎總是表現(xiàn)功能性目的。這些和其他方面的差異至少已經(jīng)導致一些法官認為"將版權法應用于計算機程序就像組裝一個不完全匹配的拼圖"Lotus Development Corp. v. Borland Int'l, Inc.49 F. 3d 807, 820 (CA1 1995) (Boudin, J., concurring)。

這些分歧也導致國會對是否給予計算機程序版權保護進行了長期認真的思考。1974年,國會成立了一個關于版權作品新技術使用的國家委員會(CONTU)來研究這個問題。§§201-208,88 Stat.1873-1875。經(jīng)過幾年的研究,委員會在1978731日的最終報告第11頁認為"對計算機程序提供版權保護是可取的"。同時,委員會也認識到計算機程序具有獨特的特點??紤]到不要"給程序的使用者和普通公眾造成過度的負擔",報告指出,版權"不應該給予任何人超過實現(xiàn)激勵創(chuàng)造所需的經(jīng)濟權力"。同上,在12頁。國會認為,版權的現(xiàn)有學說(如,合理使用)由法院逐案適用,可以防止所有權人利用版權扼殺創(chuàng)新。同上。("為了實現(xiàn)這些目標,1976年版權法需要修改的相對較少")。隨后國會將計算機程序保護寫入法律。見§10,94 Stat.3028

我們認為,合理使用可以在確定計算機程序版權的合法范圍方面發(fā)揮重要作用,如這里的版權問題。

結果是,我們認為合理使用在確定計算機程序版權的合法范圍方面可以發(fā)揮重要作用,例如本案中的版權問題。它可以幫助區(qū)分各項技術。并且如果計算機代碼的表達性特征與功能性特征相混合,合理使用同樣可以對此進行區(qū)分。此外,合理使用關注版權在合法提供激勵措施,以促使作品產(chǎn)生的同時,審查進一步的版權保護將在多大程度上會對其他市場或產(chǎn)品的發(fā)展造成不相關或不合法的損害。換句話說,合理使用可以在實現(xiàn)版權基本目的的同時,提供一種有助于將版權壟斷限制在合法范圍內的檢查。1976年美國眾議院報告對此進行了相應的解釋。該報告指出鑒于技術的迅速變化,法院應當根據(jù)"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使用合理使用原則[1]此外,2004Lexmark公司訴StaticControl公司一案中,法院便討論了為保持兼容性而進行復制的情況下的合理使用問題。[2]而在2000年的索尼公司訴Connectix公司一案中,法院認為對程序中不受保護的功能元素進行反向工程訪問所必須的中間復制屬于合理使用。[3]同樣在1992年的Sega公司訴Accolade公司一案中,法院認為Accolade公司為了了解程序設計的思想和功能概念,開發(fā)競爭產(chǎn)品,從而對受版權保護的代碼進行大量復制的行為屬于合理使用。[4]

托馬斯大法官經(jīng)過深思熟慮后提出的反對意見中,對于合理使用對計算機程序有什么作用這點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其認為當考慮到"工作的性質"時,不去嘗試辨別代碼是否原創(chuàng)也是可以的,(見第10頁)盡管原創(chuàng)的代碼和借鑒的代碼之間有著顯著的區(qū)別。(見第18頁,"聲明代碼是吸引程序員進入Java平臺的原因")。托馬斯大法官認為在新程序中重復使用代碼永遠不會有有效的"目的和特征"(見第16頁),盡管復制計算機代碼的理由可能大相徑庭或者可能與適用于其他類型作品的原因不同。但是,接受將復制作為對系統(tǒng)進行反向工程以確保兼容性的一部分可能是一個有效的目的。

此外,我們在分析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必須優(yōu)先考慮某些因素。(見第9頁)盡管我們的判例法規(guī)定合理使用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5]

然而,我們并不理解國會以這種方式將計算機程序排除在版權限制原則的一般應用之外。因為根據(jù)§101中計算機程序的定義,其已經(jīng)納入到版權的保護范圍之內。這意味著計算機程序像其他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一樣,其所有者享有該法規(guī)定的專有權,包括"復制作品""創(chuàng)作演繹作品"的權利。[6]但是,這同樣意味著計算機程序的專有版權與其他作品一樣受到限制。即同書籍或電影這類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一樣,計算機程序同樣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并且正如合理使用要考慮到劇本和繪畫作品的買賣市場一樣,合理使用也必須考慮到技術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的現(xiàn)實情況。我們認為,接近完全保護或完全不保護的做法不符合《版權法》的立法目的。

最初,谷歌認為"合理使用"是一個由陪審團決定的問題,而陪審團做出了對谷歌有利的決定。將我們的審查范圍限制在"實質性證據(jù)"是否能夠證明陪審團的決定是合理的。但聯(lián)邦巡回法院對此不同意。它認為,"合理使用"問題是一個事實和法律的混合問題,審查法院應適當?shù)胤呐銓張F對于基本事實的認定。但是,這些事實最終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是法律問題,應當由法官進行重新裁決。

我們同意聯(lián)邦巡回法院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我們曾說過,"合理使用是一個法律和事實的混合問題"。[7]我們曾指出,審查法院應當嘗試將這樣一個問題分解為獨立的事實和法律部分,并且根據(jù)適當?shù)姆蓸藴蕦彶槊恳粋€問題。但是,當一個問題不能進一步縮小時,我們認為"對一個混合問題的審查標準全部取決于它是否主要涉及法律或事實工作。"[8]

在本案中,最終的"合理使用"問題主要涉及法律工作。"合理使用"原本是一個在法官們之間流行的概念。[9]我們的案例仍然提供了對合理使用條款的法律解釋。而這些解釋為未來的案件提供了一般性的指導。例如,在Campbell案中,法院描述了與版權無關的危害市場的行為種類。[10]Harper&Row案中,法院認為對于未出版的作品來說,其合理使用的范圍應當縮小。[11]而在Sony案中,法院指出旨在創(chuàng)造市場替代品的大規(guī)模復制行為是不公平的。[12]這種應當視為是法律工作。"當涉及制定輔助性法律原則供其他案件使用時,上訴法院通常應當重新審查一項裁決"。[13]

當然,當作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結論時,可能會涉及到相關事實問題的確定,例如"是否對作品的實際或潛在市場造成了損害""作品在多大程度上被復制"[14]而在侵權訴訟中,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通常也接近于一個事實判斷。[15]

在本案中,聯(lián)邦巡回法院謹慎地適用了我們在U.S.Bank案中提出的事實與法律原則,將事實認定留給陪審團,并重新審查法律問題,并作出決定。

隨后,谷歌認為聯(lián)邦巡回法院的這項做法違反了美國第七憲法修正案。該修正案要求"保留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并且禁止法院"重新審查"任何已經(jīng)經(jīng)過"陪審團審判的事實"。[16]然而,該重新審查條款在這里并不是一項障礙。因為正如我們所說,該案中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是一個法律問題,而不是事實問題。法院在解決對陪審團裁決的質疑時,確定適用法律的行為并不違反"重新審查條款",這就如同法院在解決作為法律問題的判決動議一樣。[17]

"陪審團的審判權包括由陪審團解決合理使用抗辯的權利的主張同樣是錯誤的。該條款關注的是"特定的審判裁決"[18]即使有可能找到改革前法官向陪審團發(fā)出了合理刪減等相關問題的案例,但這些問題與今天法院適用的"合理使用"原則具有很大不同。例如Gyles案中,法院被要求解決刪減作品是否構成新作品的問題。[19]而在Sayre案中,法院討論了陪審團在判斷復制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這一問題上的作用。[20]就如今的合理使用原則而言,我們將該原則描述為"公平"而非"法律"原則。我們未發(fā)現(xiàn)任何案例表明,在本案中適用U.S.Bank案中提出的原則將無法保護陪審團依據(jù)普通法中享有的實質性權利,因為這些權利在1971年便已經(jīng)存在了。[21]

我們現(xiàn)在來談談我們面對的基本法律問題。即谷歌對Sun公司的JavaAPI的復制,特別是對該API37個程序包中的聲明代碼和組織結構的使用,是否屬于"合理使用"的問題。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我們將考慮合理使用法規(guī)中規(guī)定的四個因素,因為我們認為這四個要素適用于本案中的計算機程序。我們在本文的第13至第14頁已經(jīng)介紹了這四個法規(guī)因素。這里為了闡明目的,我們將從第二個因素開始。

A."版權作品的性質"

Sun公司的JavaAPI是一個"用戶界面"。它提供了一種方式,通過這種方式,用戶(這里是指程序員)可以"通過一系列的菜單命令""操縱和控制"執(zhí)行任務的計算機程序。[22]API反映了Sun公司將計算機可能執(zhí)行的任務劃分為一系列實際任務,而這些任務是某些類型的計算機實際會執(zhí)行的。例如,Sun公司決定它的API將調用一個任務,將一個整數(shù)與另一個整數(shù)進行比較,看哪個整數(shù)更大。據(jù)我們所知,Sun公司的API不會調用確定哪個偉大的阿拉伯學者決定使用阿拉伯數(shù)字(而不是羅馬數(shù)字)來完成形式的更大的整數(shù)任務。盡管人們可能會對如何標示和組織這些任務的決定有所爭論,例如,將某一任務命名為"最大"或將其放在"數(shù)學"類中的決定。[23]但沒有人聲稱,關于什么算作任務的決定本身是可以復制的。

如上文在第3-5頁和下文在附錄B中所討論的,我們認為該技術分為三個基本部分。首先,API包括"實現(xiàn)代碼",它實際上指示計算機執(zhí)行每一項任務所要遵循的步驟。谷歌寫了自己的實現(xiàn)程序,該程序將執(zhí)行其API調用的每一個任務。

其次,Sun公司的JavaAPI將一個特定的命令,稱為"方法調用"。該命令與每個任務的調用都具有關聯(lián),其符號為“java.lang”。例如,無論程序是由Sun公司編寫的,還是由Google公司編寫的,該命令將調用程序,從而指示計算機進行"大數(shù)"操作。對于這點,Oracle公司并未主張程序員使用該命令本身就侵犯了其版權。

第三,Sun公司的JavaAPI包含計算機代碼,它將方法調用命令的編寫與計算機中包含所需實現(xiàn)代碼的特定"地方"聯(lián)系起來。這就是聲明代碼。聲明代碼既給API中的特定任務貼上標簽,又將這些任務或"方法"組織成""""。通過粗略的類比,我們將這種組織方式稱為文件柜、抽屜和文件。Oracle公司聲稱,谷歌使用Sun公司JavaAPI的聲明代碼侵犯了其版權。

這里所討論的聲明代碼類似于其他版權作品,因為它是計算機程序的一部分。憲法規(guī)定計算機程序是版權的客體。然而,聲明代碼與許多其他可受版權保護的計算機代碼不同。它與一般的系統(tǒng)、計算機任務的分工密不可分,沒有人主張它是一個恰當?shù)陌鏅嗫腕w。它與將任務組織成我們所謂的柜子、抽屜和文件的想法密不可分,而這種想法本身也是不可受版權保護的。聲明代碼與程序員已知的特定命令的使用密不可分(在這里被稱為方法調用),例如java.lang.Math.max等等等。而Oracle公司并不贊同這一點。聲明代碼與實現(xiàn)代碼不可分割地聯(lián)系在一起,而實現(xiàn)代碼是可以獲得版權保護的,不能進行復制。

此外,復制的聲明代碼和未復制的實現(xiàn)程序要求并反映了不同類別的能力。一個實施程序可能會引導計算機完成幾十個不同的步驟。根據(jù)證人所述,要編寫實現(xiàn)程序,需要平衡計算機執(zhí)行任務的速度或計算機內存的大小等因素。一位證人將這種創(chuàng)造力描述為魔法,它是API開發(fā)人員在擔心電池驅動設備的電源管理等問題時施展出來的。而這是開發(fā)Android軟件所需要的非常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方法,它不僅適用于筆記本或臺式機,還適用于完全不同的智能手機環(huán)境。

與程序員的方法調用命令不可分割的聲明代碼體現(xiàn)了一種不同的創(chuàng)造力。例如,Sun公司Java的創(chuàng)建者們試圖找到能證明直觀易記的聲明代碼名稱。他們希望吸引那些會學習系統(tǒng),能夠幫助進一步開發(fā)系統(tǒng),并證明重新愿意使用另一個系統(tǒng)的程序員。(見第10頁,"聲明代碼......是面向用戶的。它的設計和組織方式必須是直觀的,可以讓開發(fā)人員理解,以便他們能夠調用它"Sun公司的商業(yè)戰(zhàn)略最初強調了使用API來吸引開發(fā)者的重要性。它試圖使API"開放","然后......在實現(xiàn)程序上進行競爭"。法庭上出現(xiàn)多項證據(jù),證明了在以用戶為中心的聲明性代碼和具有創(chuàng)新力的實現(xiàn)代碼之間具有明確的界限。

這些特點意味著,作為用戶界面的一部分,聲明代碼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計算機程序的運行程序。和其他計算機程序一樣,聲明代碼也是功能性的。但與其他許多程序不同的是,它的使用與不受版權保護的思想(一般指任務劃分和組織)和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新表達方式(Android的實現(xiàn)代碼)聯(lián)系在一起。

與其他許多程序不同,聲明代碼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來自于那些不享有版權的人,即計算機程序員,他們投入自己的時間和精力去學習API系統(tǒng)的價值。聲明代碼的價值在于它鼓勵程序員學習和使用該系統(tǒng),從而使他們使用(并繼續(xù)使用)谷歌沒有復制的Sun公司相關的其他實現(xiàn)程序。

雖然版權保護許多不同種類的作品,但我們強調人們需要"認識到有些作品比其他作品更接近[版權]的核心"。[24]基于上述描述的原因,我們認為如果聲明代碼是受版權保護的,那么它比大多數(shù)計算機程序(如實現(xiàn)代碼)離版權的核心更遠。這一事實減少了異議和聯(lián)邦巡回法院所表達的擔心,即在本案中適用"合理使用"原則是否將會嚴重破壞國會為計算機程序提供的一般性版權保護。這意味著,"版權作品的性質"這一因素指向了合理使用的方向。

B."使用的目的和特點"

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我們考慮了模仿者對作品的使用是否"增加了新的東西,使其具有不同的目的或性質,以新的表達、意義或信息"改變了原作品。評論者更加開放的思考這個問題,判斷模仿者的使用是否"實現(xiàn)了版權法的目標,即激發(fā)公眾的創(chuàng)造力"。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我們用"轉化性"這個詞來描述增加了某些重要的新內容的復制使用行為。[25]例如,一幅藝術畫作可能屬于合理使用范圍,即使它精確復制了一個受版權保護的廣告標識,以此對消費主義發(fā)表評論。[26]

或者,正如我們在Campbell案中所認為的那樣,諷刺性模仿是具有變革性的,因為它需要模仿原著,從而表達對原作品進行評論或批評的觀點。[27]

谷歌精確復制了Sun公司JavaAPI的部分內容,它這樣做的部分原因與Sun公司創(chuàng)造這些內容部分的原因相同,即使程序員能夠調用實現(xiàn)程序來完成特定任務。但是,實際上任何未經(jīng)授權使用受版權保護的計算機程序(例如用于教學或研究)都會做同樣的事情。因此,如果止步于此,這將嚴重限制在計算機程序的功能范圍內的合理使用。相反,在判斷是否構成轉換性使用時,我們必須進一步審查復制件中被更為具體描述的"目的""特征"[28]

本案中,谷歌對Sun公司JavaAPI的使用旨在創(chuàng)造新產(chǎn)品。它試圖擴大基于Android系統(tǒng)的智能手機的使用和實用性。谷歌的新產(chǎn)品為程序員提供了一個在智能手機環(huán)境下極具創(chuàng)造性和創(chuàng)新性的工具。在某種程度上,谷歌使用Sun公司JavaAPI的一部分內容來創(chuàng)建一個可供程序員輕松使用的新的平臺。這種使用與版權的基本憲法目標,即追求創(chuàng)新性的"進步"是一致的。[29]"版權的首要目的不是為了獎勵作者的勞動,而是為了'促進科學和文化藝術的進步'"[30]

陪審團得知,谷歌將Sun公司JavaAPI的使用限制在與Android相關的任務和特定編程需求上。

谷歌僅僅在對開發(fā)智能手機程序中有用的任務范圍內復制API,該APISun公司為桌面和筆記本電腦創(chuàng)建的。而且,谷歌僅是在需要的范圍內允許程序員調用這些任務,從而使得程序員不需要放棄一部分熟悉的編程語言,去學習新的語言。也就是說,谷歌通過Android系統(tǒng)提供了一個在不同的計算機環(huán)境中運行的新任務集合。這些任務是通過使用谷歌編寫的新的實施代碼來執(zhí)行的,這些代碼本身被設計成在新的環(huán)境中運行。一些訴訟代理人將谷歌的這種做法稱為"重新實施",其定義為"建立一個系統(tǒng)......它重新利用了現(xiàn)有系統(tǒng)的相同的詞匯和語法"。即在本案中,學習了現(xiàn)有系統(tǒng)的程序員可以將其基本技能用于新系統(tǒng)。

這里表明了重新實現(xiàn)一個程序接口在許多方面可以促進計算機程序的開發(fā)。陪審團得知共享程序接口對于不同的程序之間相互對話是必要的。"我們必須就API達成一致,這樣我寫的用于放映電影的應用程序才能在你的設備上運行。如果程序員要能夠使用他們已經(jīng)具備的技能,程序接口的重新實現(xiàn)是必要的。"如果API標簽改變了,那么要么軟件就不能繼續(xù)工作了,要么開發(fā)者......就必須學習一種全新的語言才能使用這些API標簽"。API的重復使用在業(yè)界很常見。例如Sun公司在創(chuàng)建Java時便使用了已有的程序接口。并且Sun公司的高管認為廣泛使用Java編程語言將使公司受益,包括在智能手機平臺上的使用。

支持谷歌的Amici公司也總結了這些要點——證人向陪審團解釋的要點。參見,例如,“Brief for Copyright Scholars as Amici Curiae 25[T]谷歌重新實施的Java SE部分可能有助于在更大的Java開發(fā)者社區(qū)內保持使用的一致性);Brief for Copyright Scholars as Amici Curiae 252“[A]允許合理公平地使用功能代碼可以促進創(chuàng)新,為整個市場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新的機會”)。Brief for Copyright Scholars as Amici Curiae 83接口的重新實現(xiàn)推動了流行編程語言的廣泛采用)。Brief for Copyright Scholars as Amici Curiae 25(描述Oracle對其他API的重新實現(xiàn));另見Brief for American Antitrust Institute as Amicus Curiae 7對已成為行業(yè)標準的軟件的主要功能元素的版權賦予了版權持有人反競爭的權力)。這些和相關的事實使我們相信,谷歌的復制行為的目的和性質是變革性的——這個因素也有利于合理使用的認定。

除了第一個因素,還有另外兩個需要考慮的因素:商業(yè)性和善意。第107條的案文包括各種非商業(yè)性用途,如教學和學術研究,就是特權復制的典型例子。毫無疑問,如果發(fā)現(xiàn)復制行為不具有商業(yè)性,就會使認定合理使用的天平傾斜。但反之則不一定,因為許多常見的合理使用都具有無可爭議的商業(yè)性。例如,第107的案文包括新聞報道這樣為了商業(yè)利益的例子。因此,即使谷歌的使用是一種商業(yè)行為——沒有任何一方對這一事實提出異議,見886F.3d.at 1197-——但這并不妨礙第一個因素,特別是考慮到在重新實施的新的Android系統(tǒng)中所發(fā)揮的內在變革作用。至于惡意,我們在Campbell案中的裁決表述了我們的決定。

質疑惡意是否在分析合理使用中起到任何作用。510U.S.at585,n.18。我們認為這種懷疑主義是有道理的,正如版權并不是為行為良好者保留的特權。Leval 1126作為一個普遍的問題,我們尚未有機會提出,即誠信是否是一個有益的調查。只是我們注意到,考慮到其他指向合理使用的因素以及陪審團對谷歌有利的激烈爭論的證據(jù),在這種情況下,受事實約束的的考慮并不具有決定性。C.“使用部分的數(shù)量和實質

   如果單獨考慮聲明代碼,則從定量的角度入手——谷歌抄襲的數(shù)量很大。谷歌復制了Sun Java APl37個聲明代碼包,共計約11,500行代碼。這些代碼行實際上相當于調用數(shù)百個不同任務所需的所有聲明代碼。另一方面,如果考慮到SunJava API中的整套軟件資料,那么復制的數(shù)量是很小的。Sun Java APl計算機代碼的總集,包括實現(xiàn)代碼,達到286萬行,其中被復制的1.15萬行僅占0.4%App.212.

這里的問題是,這11500行代碼是應該被孤立地看待,還是應該被視為更大整體的一部分。我們曾說過,如果復制的節(jié)選是由原作品的創(chuàng)造性表達的核心組成的,那么即使是少量的復制也可能不在合理使用的范圍之內。Harper&Row471 U.S.at 564-565。另一方面,如果復制的素材幾乎沒有體現(xiàn)出該材料的創(chuàng)造性表達,或者是有效表達出復制者的核心目的,那么大量的材料復制就可能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參見,e.g,Campbell,510 U.S.,at 588;New Era Publications Int1,ApS v. Carol Pub-lishing Group,904F.2d 152,158(CA2 1990).

如果被告人抄襲了一部小說中的一句話,那復制行為可能不具有實質意義。但如果這一句話闡述了世界上最短的短篇小說之一——“當他醒來的時候,恐龍還在那里。”——這個問題看起來就不同了,因為復制的素材雖然是小說的一小部分,但是卻構成了整部短篇小說。見A.蒙特羅索,《恐龍Dinosaurio),載《全集與其他故事》42(E.Gross-man譯,1995)。(在西班牙語原文中,故事的內容是。"Cuandodespertó, el dinosaurio todavía estaba allí.")

谷歌抄襲的幾個特點表明,評價數(shù)量的最好方法是考慮谷歌沒有抄襲的幾百萬行。首先,Sun Java APl與這些任務實現(xiàn)行密不可分,它的目的就是調用它們。另一方面,谷歌抄襲這些行并不是因為它們的創(chuàng)意、它們的美感,甚至(在某種意義上)不是因為它們的目標。它抄襲它們是因為程序員已經(jīng)學會了使用Sun Java API系統(tǒng)進行工作,如果沒有它們,要想要吸引程序員構建他們的Android智能手機系統(tǒng)是很困難的,甚至可以說是令人望而卻步的。此外,谷歌的基本目的是為不同的計算環(huán)境(智能手機)創(chuàng)造一個不同的任務關聯(lián)系統(tǒng),并創(chuàng)建一個平臺——Android平臺,以幫助實現(xiàn)和普及這一目標。實質性因素一般會在合理使用的評價范圍之內,如本案中,復制的數(shù)量與一個有效的、變革性的目的相關聯(lián)。見Campbell,510U.s.at 586-587(解釋第三要素調查將回到第一個法定要素,例如。允許復制的范圍因復制的目的和使用的性質而異)。

   我們不同意聯(lián)邦巡回法院關于谷歌只需復制170Java語言編寫的必要代碼,就可以實現(xiàn)其Java兼容性目標的結論。886F.3d,at 1206.在我們看來,這一結論將谷歌的合法目標看得過于狹隘。谷歌的基本目標并不僅僅是讓Java編程語言在其Android系統(tǒng)上可用,而是允許程序員在為Android系統(tǒng)編寫新程序時,能夠利用他們使用Sun JavaAPl的知識和經(jīng)驗。原則上,谷歌可能已經(jīng)創(chuàng)建了自己的、不同的代碼聲明系統(tǒng)。但陪審團其這樣做并不能實現(xiàn)這一基本目標。在某種意義上,聲明代碼是它需要的鑰匙,以釋放程序員的創(chuàng)造性能量。而它需要這些能量來創(chuàng)造和證明自己的創(chuàng)新Android系統(tǒng)。因此,我們認為,這個實質性因素傾向于合理使用。

 

D.市場效應

 

第四個法定因素側重于復制對版權作品的市場或價值影響?!睹绹ǖ洹返?/span>17篇第107(4)條對這一因素的考慮,至少在計算機程序有爭議的情況下,可以證明該因素比起初看起來更復雜。它可以要求法院考慮版權人可能損失的金額。正如我們在Campbell案中所指出的那樣,為商業(yè)目的而對原作進行完整的復制很可能會產(chǎn)生一個市場替代物來替代一個作者的作品。510 U.S.at 591.將作者的書拍成電影,也同樣意味著會造成版權所有者的潛在或推定的損失。這些損失通常與版權的基本目標相沖突:為作者提供專屬權利,以刺激創(chuàng)造性的表達。但潛在的收入損失并不是全部。我們這里不僅要考慮損失的數(shù)額,還要考慮損失的來源。正如我們在Campbell案中所指出的,致命的模仿,就像一篇嚴厲的戲劇評論,可能扼殺對原作的需求。同上,第591-592頁。然而這種傷害,即使直接轉化為放棄掉的美元,根據(jù)《版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也無法得到承認的。同上,第592頁。

 

   此外,我們必須考慮由復制產(chǎn)生的公共利益。例如這些利益是否與版權對創(chuàng)新表達的創(chuàng)造性產(chǎn)出的關注有關?與可能損失的金額相比,這些利益是相對重要還是不重要(同時考慮到損失來源的性質)?Cf. MCA, INC. v. Wilson, 677 F. 2d 180, 183 (CA2 1981) (要求在這個因素下平衡公共利益和版權所有者的損失)。

   我們并不是說這些問題總是與合理使用有關,甚至在計算機程序的世界里也是如此。我們也沒有說這些就是法院可能提出的唯一問題。但我們確實發(fā)現(xiàn)這些問題在幫助確定谷歌重新實施可能具有的市場效果方面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至于可能的損失金額,陪審團本可以認定Android并沒有侵占Java SE的實際或潛在市場。而且,陪審團可以認定,無論谷歌是否復制了其API的一部分,Sun公司(現(xiàn)在的Oracle公司)都無法成功進入這些市場。首先,庭審中的證據(jù)表明,不管Android的智能手機技術如何,Sun的差勁表現(xiàn)都很難在手機市場取得成功。陪審團聽取的多數(shù)證據(jù)表明,Java SE的主要市場是筆記本電腦和臺式電腦。App.99.200.99,200.陪審團同樣聽說,Sun公司為進入手機市場所做的多數(shù)努力都被證明是不成功的。同上,at 135、235、671.早在2006年,在Android系統(tǒng)發(fā)布之前,Sun公司的高管就曾預測,由于新興的智能手機技術,手機市場的收入會下降。同上,at 240.Sun公司的前CEO被直接問及Sun公司未能制造出智能手機是否歸因于谷歌開發(fā)的Android系統(tǒng)時,他回答說不是。同上,at 650.

 

 

 

    鑒干有證據(jù)表明Sun公司在開發(fā)移動電話產(chǎn)品的過程中遇到了商業(yè)困境,陪審團有權同意這一評估結果。其次,陪審團一再被告知,使用谷歌Android系統(tǒng)的設備與授權Sun公司技術的設備在種類上有所不同。例如,有證人解釋說,更廣泛的行業(yè)將智能手機和簡單的功能手機徹底區(qū)分開來。同上,第237頁。至于使用Sun公司創(chuàng)建的軟件的特定設備,陪審團聽說其中一款手機沒有觸摸屏,同上,第359-360頁,而另一款沒有QWERTY鍵盤,同上,第672頁。對于其他移動設備,證據(jù)顯示,較簡單的產(chǎn)品,如Kindle,使用Java軟件,同上,第396頁,而更先進的技術,如Kindle Fire,建立在Android操作系統(tǒng)上,同上,第206頁。這個記錄證據(jù)表明,谷歌的Android系統(tǒng)不僅僅是[Sun公司]的代碼從大型計算機上再利用到小型計算機上post,at 16,而是一個比Java軟件更獨特(更先進)的市場的一部分。從這些重要的差異來看,谷歌的經(jīng)濟專家告訴陪審團,Android不是Java軟件的市場替代品。正如他所解釋的那樣,這兩種產(chǎn)品應用在完全不同的設備上,而且提供整個移動操作棧Android平臺與只是一個應用程序編程框架Java SE完全不同的產(chǎn)品類型。App.256;同上,第172-174頁。綜上所述,這些證據(jù)表明,Sun公司的手機業(yè)正在衰退,而市場對一種全新形式的智能手機技術的需求越來越強烈,而Sun公司卻始終無法提供這種技術。

   最后,陪審團聽取的證據(jù)表明,Sun公司預見到Java編程語言更廣泛地應用到Android這樣的新平臺上會帶來各種益處,因為這將進一步拓寬接受過Java編程培訓的程序員的工作網(wǎng)域。同上,第131-133頁。同上,第131-133頁;同上,第153(“一旦一個API開始重新實施,就知道它已經(jīng)成功了)。

 

 

換句話說,陪審團可以理解為AndroidJava SE在兩個不同的市場中運作。而由于有兩個市場存在,程序員在一個市場(智能手機)中學習Java語言,接著就能夠將這些才能帶到另一個市場(筆記本電腦)中加以運用。參見4 Nimmer on Copyright13.05[A][4](解釋因素四是詢問被告所從事的那種廣泛行為對現(xiàn)在工作市場的影響)。

   Sun公司提出了相反的證據(jù)。事實上,聯(lián)邦巡回法院認為,市場效應因素不利于合理使用的認定,部分原因是Sun公司曾試圖進入Android市場。886 F.3d,at 1209Sun尋求與谷歌達成許可協(xié)議)。但這些許可談判涉及的內容遠不止37包聲明代碼,涵蓋了“[Java]實現(xiàn)代碼和公司之間的"品牌和合作"等主題。App.245;另見4 Nimmer.245同參見4 Nimmer on Copyright$13.05[A][4](告誡人們不要出于未實現(xiàn)的許可機會而產(chǎn)生循環(huán)的危險,因為在每一個合理使用案件中,如果潛在的市場被定義為許可使用的理論市場,那么原告就會遭受潛在市場的損失”)。無論如何,陪審團對合理使用的裁定意味著,Sun公司為獲得許可所做的努力和Oracle公司相互矛盾的證據(jù)都無法推翻即使谷歌沒有使用Sun Java APl的部分內容,Sun公司也難以進入智能手機市場的結論。

  另一方面,谷歌的復制行為幫助谷歌從其Android平臺上獲得了大量的資金。而Sun Java APl版權的實施可能會讓Oracle從這些資金中分得一大筆錢。然而無論如何,思考Oracle為什么以及如何成為有權獲得這筆錢都有其重要意義。

 

當一個新的接口,比如一個API或一個電子表格程序,第一次出現(xiàn)在市場上時,它可能會吸引新用戶的原因是它的表現(xiàn)力,比如更好的視覺畫面,或者是它優(yōu)越的功能。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它的價值可能會因為不同的原因逐漸降低,因為用戶,包括程序員,已經(jīng)習慣了它。他們已經(jīng)學會了如何使用它。見Lotus Development Corp., 49 F. 3d, at 8.49 F. 3d, at 821(Boudin, J., concurring)。

   此處的記錄中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這一因素是谷歌希望使用Sun Java APl的原因。參見,App.169-170,213-214.例如,安卓系統(tǒng)的可行性來源與第三方(比如說,程序員)對Sun Java程序的投資有很大關系。它與Sun公司在創(chuàng)建Sun Java APl方面的投資關系不大。我們難以相信《版權法》旨在保護第三方在學習如何應用創(chuàng)作作品方面的投資。參考Campbell,510 U.S.at 591-592(討論需要確定那些可根據(jù)《版權法》確認的損失)。

   最后,考慮到程序員在學習Sun Java APl方面的投資,如果允許在這里執(zhí)行Oracle的版權,將有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損害??紤]到生產(chǎn)具有類似的API的成本和難度,如果允許在這里強制執(zhí)行,將使Sun Java APl的聲明代碼成為限制未來創(chuàng)新程序的一把枷鎖。Oracle公司將獨自持有鑰匙。這樣做的結果很可能會給Oracle公司(或其他擁有計算機界面版權的公司)帶來巨大的利潤。但是,這些利潤很可能來自于創(chuàng)造性的改進,新的應用,以及已經(jīng)學會使用該界面的用戶所開發(fā)的新的使用方式。在這種程度上,限制會成為一種干擾,甚至干擾到著作權的基本創(chuàng)造目標。參見Connectix Corp.203F.3d,at 607;See also Sega Enterprises,977 F.2d,at1523-1524通過使他人無法競爭以達到壟斷市場的企圖與促進創(chuàng)造性表達的法定目的背道而馳)。

 

 

 

Lexmark lnt1,387 F.3d,at 544(應當注意后來的用戶復制計算機程序是為了促進開發(fā)其功能,而不是利用程序作為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商業(yè)價值(原文強調))。。畢竟,版權為創(chuàng)造和傳播思想提供了經(jīng)濟激勵Harper&Row,471 U.S.,at 558,而用戶界面的重新實施可以讓創(chuàng)造出的新計算機代碼更容易進入市場。

   Sun公司在Android市場中,存在競爭能力的不確定性,其收入損失的來源,以及對公眾創(chuàng)造力相關的風險。綜合來看,這第四個因素——市場效應——也有利于合理使用的認定。

計算機程序主要是功能性的,這一事實使得在該技術領域中很難適用傳統(tǒng)的版權概念。Lotus DevelopmentCorp.,49 F.3d,820 (Boudin,J.concurring)在這里,我們這樣做,并沒有改變這些概念的性質。我們并沒有推翻或修改我們先前涉及合理使用的案例的結論,例如,涉及仿冒產(chǎn)品、新聞著作和模仿的案例。相反,在這里,我們認識到,像合理使用這樣的版權原則的應用,被證明是立法機構和法院的長期以來合作努力的結果,而且我們認為,國會有意愿將這一原則繼續(xù)實施下去。因此,我們參考了合理使用法規(guī)第107條規(guī)定的原則,以及我們從以前的案例中歸納出的原則,并將其應用于這種不同類型的版權作品。

  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在本案中,谷歌重新實施了一個用戶界面,只取其所需,讓用戶將其積累的才能投入到一個新的變革性程序中,谷歌對Sun Java API的復制在法律上是對該素材的合理使用。聯(lián)邦巡回法院的相反判決被推翻,并將此案發(fā)回重審,以便根據(jù)本意見進一步審理。

 

巴雷特法官沒有參與本案的審議或裁決。

法院意見的附錄

附錄

A

計算機系統(tǒng)圖

有些讀者可能會發(fā)現(xiàn),先解釋什么是 "軟件平臺 "是有幫助的。簡單地說,一個軟件平臺收集了程序員構建計算機程序可能需要的所有軟件工具。例如,Android平臺包括 "操作系統(tǒng)"、"核心庫 " "虛擬機 "等工具。App. 197–198.

下圖說明了標準計算機系統(tǒng)的一般特征,虛線反映了計算機硬件和軟件的劃分。(并非為了反映本案中的任何具體技術)

/private/var/folders/_x/6rczgkjx5dd8xrrgwyfrb0p00000gn/T/com.kingsoft.wpsoffice.mac/wps-linqiwen/ksohtml/wpsVQhfSP.png

J. GarridoR. Schlesinger,《現(xiàn)代操作系統(tǒng)原理8》(20081.4,計算機系統(tǒng)的外部視圖)。

 

 

 

法院意見的附錄

附錄

B

 

 

編程器輸入

Sun Java API

方法調用java.lang.Math.max (4, 10)

申報代碼

 java.lang

 

公共類

 

公共靜態(tài)最大值(int x, int y)

 

 

 

執(zhí)行代碼

{ if (x >y), return x else return y }。

這張圖以地方法院的例子描述了爭議的Sun Java API技術的三個部分之間的聯(lián)系,Oracle, 872 F. Supp. 2d, at 980-981。程序員輸入方法調用以從API內調用任務(實線箭頭)。方法調用中的精確符號對應于一個任務,該任務位于一個特定的類中。該類位于一個特定的包中。所有提供該組織并命名方法、類和包的代碼行都是 "聲明代碼"。對于每個方法,聲明代碼與特定的實現(xiàn)代碼行(虛線箭頭)相關聯(lián)。就是那段實現(xiàn)代碼(谷歌為其Android API編寫的),實際在程序員的應用中指示計算機。

593 U. S.    (2021)                                        

 

THOMAS, J., 不同意。

美國最高法院

18-956

谷歌訴Oracle公司

向美國聯(lián)邦上訴法院提交的委托書

[202145]

托馬斯法官,與阿利托法官一起,表示不同意。

Oracle公司花了多年時間開發(fā)了一個編程庫,成功地吸引了軟件開發(fā)人員,從而使Oracle公司的產(chǎn)品價值得到提升。[31]谷歌尋求在其開發(fā)的手機操作系統(tǒng)Android中使用該庫的許可。但當兩家公司無法就條款達成一致時,谷歌就簡單地從庫中復制了11500行代碼。結果,它抹去了OracleAmazon合作的97.5%的價值,賺取了數(shù)百億美元,并確立了它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移動操作系統(tǒng)所有者的地位。盡管如此,大多數(shù)人認為這種復制行為是合理使用。

法院之所以得出這種不太可能的結果,主要是由于因為它繞過了明確擺在我們面前的前置問題。爭議的軟件代碼是否受《版權法》保護?多數(shù)人認為,在沒有決定的情況下,假設代碼是受保護的,但其公平使用的分析完全不符合國會給予的實質性保護。但它的合理使用分析與國會給予計算機代碼的實質性保護完全不一致。通過跳過版權能力問題,多數(shù)人無視一半的相關法律文本,并扭曲了其公平使用分析。正確地考慮到該法律文本,Oracle公司在這里起訴的代碼是可以享有版權的,而谷歌對該版權代碼的使用是完全不公平的。

I

20世紀90年代,Oracle公司創(chuàng)造了一種名為Java的編程語言。像許多編程語言一樣,Java允許開發(fā)人員預寫稱為"方法"小的子程序。方法構成了更多復雜程序的構件。這個過程與立法機構對法規(guī)的處理方式并無二致。為了節(jié)省空間和時間,立法機構會對術語進行細化,然后使用這些定義作為速記。例如,"難民"的法律定義有300多個字,8 U. S. C. §1101(42)。美國法典沒有在每次相關的時候重復所有這些詞,而是用一個術語將它們全部封裝起來,然后插入到每個相關的章節(jié)中。Java方法的工作原理與此類似。一旦定義了一個方法,開發(fā)人員只需要輸入幾個字符(方法名和相關的輸入)就可以調用子程序中包含的所有內容。熟悉預寫方法的專業(yè)人員可以將許多方法串聯(lián)起來,快速開發(fā)復雜的程序,而不必從頭開始編寫所有的基本子程序。

為了創(chuàng)建Java方法,開發(fā)人員使用兩種代碼。第一,"聲明代碼",為方法命名,定義它能處理什么信息,定義它能輸出什么樣的數(shù)據(jù)。這就像法規(guī)中的定義術語一樣。第二種,"實現(xiàn)代碼",包括使這些方法運行的一步步結構[32] ,就像法規(guī)中的尾部定義。

Oracle公司的申報代碼是其商業(yè)模式的核心。Oracle公司通過鼓勵開發(fā)者創(chuàng)建用Java編寫的程序,然后向制造商收取費用,將運行這些程序所需的Java軟件平臺嵌入他們的設備中,從而獲得經(jīng)濟利益。為此,Oracle創(chuàng)建了一個名為Java 2 Platform, Standard Edition的作品,其中包括一個高度組織化的庫,包含大約3萬個方法。Oracle公司讓開發(fā)人員免費使用這些方法,以鼓勵他們?yōu)?/span>Java平臺編寫程序。作為回報,開發(fā)者必須使他們的程序在任何設備上都能與Java平臺兼容。開發(fā)者被鼓勵對平臺進行改進,但他們必須向公眾發(fā)布有益的修改。如果一家公司想對平臺進行定制,并出于商業(yè)目的對這些定制進行保密,它必須支付單獨的許可證。

到了2005年,許多公司都在競相開發(fā)后來成為現(xiàn)代智能手機的操作系統(tǒng)。Oracle的戰(zhàn)略成功地鼓勵了數(shù)百萬程序員學習Java。因此,Java軟件平臺出現(xiàn)在絕大多數(shù)的手機中。谷歌希望通過在Android中加入他們熟悉的聲明代碼來吸引這些程序員。但Android的創(chuàng)始人安德魯-魯賓(Andrew Rubin)不明白聲明代碼是受版權保護的,因此谷歌向Oracle尋求定制授權。在2005年到2006年之間,這兩家公司至少四次試圖去談判許可證,但都沒有成功,部分原因是"信任問題",App.657。

當這些談判破裂后,谷歌干脆決定還是使用Oracle的代碼。谷歌沒有像蘋果和微軟那樣創(chuàng)建自己的聲明代碼,而是逐字逐句地復制了11500Oracle的聲明代碼,并將這些代碼與Oracle的代碼排列得一模一樣。然后,它向設備制造商宣傳安卓系統(tǒng)包含"核心Java"。同上,第600頁。Oracle公司預料到,它的反應是起訴谷歌侵犯版權。聯(lián)邦巡回法院裁定,Oracle公司的聲明代碼是可以享有版權的,谷歌對其的復制不是合理使用。

法院錯誤地回避了要求我們回答的主要問題。宣告代碼是否受版權保護?我認為是受保護的。

計算機代碼在知識產(chǎn)權中占有獨特的空間。版權法一般保護人工作品。專利法一般保護發(fā)明或發(fā)現(xiàn)。代碼庫跨越了這兩個類別。它像發(fā)明一樣具有很強的功能性,但作為一種寫作,它也是一種作者的作品。面對可以在這兩種空間中找到合適的東西,國會選擇了版權,并將宣布代碼納入保護范圍。

《版權法》明確保護計算機代碼。它承認"計算機程序"受版權保護。見17 U. S. C. §§109(b)117,506(a)。而且它將"'計算機程序'"定義為"一組直接或間接在計算機中使用的語句或指令,以實現(xiàn)某種結果",§101。該定義明確涵蓋了通過觸發(fā)預先編寫的實現(xiàn)代碼而間接執(zhí)行計算機功能的語句代碼集的聲明。

即使沒有這種明確的語言,聲明代碼將滿足對可版權性的一般測試。"版權保護存在于……固定在任何有形表達媒介中的原創(chuàng)作品中",§102(a)"作者作品包括......文學作品",它是"用文字、數(shù)字或其他語言或數(shù)字符號表達的作品......",§§101, 102(a)。而一部作品如果是"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的",并且"至少具有某種最低限度的創(chuàng)造性",那么它就是"原創(chuàng)的"。Feist PublicationsInc.v.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499 U.S.3403451991)。在Java平臺上聲明代碼的行文很容易滿足這個"極低"的門檻。同上。首先,它們是以"文字、數(shù)字或其他語言或數(shù)字符號"來表達的,因此是作者的作品。,§101。其次,正如Google所承認的那樣,這幾行聲明代碼是原創(chuàng)的,因為Oracle可以用任何方式創(chuàng)建它們。

谷歌認為,聲明代碼是一種"操作方法",因此被§102(b)排除在保護之外。該條款將"任何想法、程序、過程、系統(tǒng)、操作方法、概念、原則或發(fā)現(xiàn)"排除在版權保護之外,而不論其描述、解釋、說明或體現(xiàn)的形式如何。這一規(guī)定編纂了"思想/表達二分法",即版權保護只涵蓋思想的"作者的表達",而不是思想本身,見Golan v. Holder, 565 U. S. 302, 328 (2012)。想法本身的財產(chǎn)權只有在可以通過信件專利保護的情況下,才能予以保護,Bakerv.Selden, 101 U. S. 99, 105 (1880)。因此,例如,"記賬方法"不受版權保護,但描述該會計方法的表達方式受版權保護。同上,第101-102頁。因此,一個人寫了一本書,發(fā)明了聲明代碼的想法,他對書中的表達有版權保護,但對聲明代碼的想法本身沒有版權保護。谷歌公司承認,實現(xiàn)代碼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但它認為,宣布代碼的功能更強,因此是保護范圍之外的"操作方法"。

這一論點是失敗的。正如大多數(shù)人正確地認識到的那樣,聲明代碼和實施代碼"密不可分地結合在一起"。前注,第22頁。聲明代碼定義了一組實現(xiàn)代碼的范圍,并給程序員提供了一種通過捷徑使用它的方法。因為聲明代碼包含了實現(xiàn)代碼,它本身沒有功能。實現(xiàn)代碼也是如此。如果沒有聲明代碼,開發(fā)人員將不得不從頭開始編寫每一個程序,使得復雜的程序在創(chuàng)建時非常耗時。因此,聲明代碼和實現(xiàn)代碼的功能通常會一起上升和下降。

谷歌的論點也無法解釋國會將受保護的計算機代碼定義為 "一套直接或間接在計算機中使用的語句或指令,以實現(xiàn)某種結果 "的決定,§101(強調是后加的)。因此,國會拒絕在聲明代碼和執(zhí)行代碼之間進行任何分類的區(qū)分。實施代碼直接命令計算機操作。宣告代碼通過納入實施代碼間接地進行操作。當面對禁止保護"操作方法"的一般語言和保護聲明代碼的具體語言時,"'具體的管轄一般的'"。 "RadLAX Gateway, LLC v.Amalgamated Bank, 566 U. S. 639, 6452012)。

這一上下文清楚地表明,§102(b)中的 "操作方法 "一語并沒有僅僅因為代碼是功能性的,就取消對申報代碼的保護。但是,這種解釋并沒有使"操作方法"失去意義。它"被與之相關聯(lián)的鄰接詞賦予了更精確的內容"。United States v. Williams, 553 U. S. 285, 294 (2008)。同一小節(jié)中的其他術語,如 "思想""原則 " "概念 "表明,"操作方法 "涵蓋了計算機代碼實現(xiàn)的功能和思想--如數(shù)學函數(shù)、會計方法或聲明代碼的思想--而不是Oracle創(chuàng)造的具體表達方式。Oracle公司不能對使用聲明代碼的思想進行版權保護,但它可以對在其庫中發(fā)現(xiàn)的該思想的具體表達進行版權保護。谷歌還爭辯說,聲明代碼不受版權保護,因為 "合并原則 "禁止在只有一種方式表達一個想法時進行版權保護。該論點與谷歌的§102(b)論點失敗的原因相同。即使該原則存在,谷歌也承認它只是對§102(b)的應用。而且,無論如何,Google復制聲明代碼行的方法可能只有一種,但Oracle有無數(shù)種方法可以寫出這些代碼。當然,蘋果和微軟也設法創(chuàng)造了自己的聲明。

 

法院莫名其妙地拒絕處理版權問題。其唯一的理由是"技術、經(jīng)濟和商業(yè)相關的環(huán)境"正在"迅速變化"。前注15頁。當然,在涉及計算機的地方,這是一個不變的事實。

法院并沒有解決這個主要問題,而是簡單地假設聲明代碼是受保護的,然后得出結論,每個合理使用因素都有利于谷歌。我同意大多數(shù)人的觀點,即國會并沒有將計算機程序從合理使用的普通應用中"屏蔽"。前注,第18頁。但多數(shù)人對合理使用的應用遠非普通應用。通過跳過可版權性,多數(shù)人把方法論弄反了,導致法院回避了一個不可避免地影響合理使用分析的關鍵結論。國會拒絕在聲明代碼和實施代碼之間做出明確的區(qū)分。但大多數(shù)人卻制造了這樣的區(qū)別。這種扭曲分析的結果是一種意見,即很難想象在任何情況下,聲明代碼仍將受到版權保護。

我同意大多數(shù)人的觀點,基于我們先前的司法判例,合理使用是一個客觀事實和法律層面的混合問題,而法律層面占主導地位。因為陪審團發(fā)表了支持谷歌合理使用的結論,我們必須解釋支持故意的所有事實的分歧和推論解釋,并質詢關于法律層面的證據(jù)是否足以支持陪審團的裁決。見聯(lián)邦規(guī)則公民訴訟.規(guī)則50b)程序,50b)。但法定的公平使用因素是否有利于一方或另一方,是一個需要重新審查的法律問題。國會規(guī)定了四個法定公平使用因素供法院衡量。而其中的三個因素充分有利地支持Oracle公司。即使假設主要的因素有利于谷歌,而除了該因素,沒有更多的因素,也不能在此情況下合法地確定公平使用。

大多數(shù)人持相反的觀點,認為每一個因素都是支持谷歌。在很大程度上,他們都偏向于谷歌,因為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其在聲明和實現(xiàn)代碼之間的不同,而這種不同是法規(guī)所拒絕的。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數(shù)人他們既不按順序,也不按重要程度來評價這些因素(基于我們的司法判例,至少有兩個因素更重要5)。相反,它從第二個因素開始:版權作品的性質。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在聲明代碼和實現(xiàn)代碼之間建立一種區(qū)別,使前者比后者更不值得保護。由于多數(shù)人的錯誤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這個因素,所以我也從這個因素分析開始。

 

A:版權作品的性質:

這一因素要求法院評估原創(chuàng)作品的創(chuàng)造性或功能性水平。當版權作品的"信息性或功能性"大于"創(chuàng)造性"時,它一般傾向于合理使用。4 M. Nimmer & D. Nimmer, 版權(2019.由于代碼主要是功能性的,所以當原始作品是計算機代碼時,這一因素往往會有利于復制。但由于國會決定聲明和實現(xiàn)代碼是可以復制的,因此僅這一因素不能支持合理使用的結論。

然而,大多數(shù)人利用這一因素在聲明代碼和實現(xiàn)代碼之間制造了一個區(qū)別,實際上取消了對聲明代碼的版權保護。它的結論是,與實現(xiàn)代碼不同,聲明代碼遠"不是版權的核心",因為只有當?shù)谌剑ㄓ嬎銠C程序員)重視它時,它才會變得有價值,而且因為它"本質上與不可復制的想法捆綁在一起"。"前文,第23-24頁。

然而,國會拒絕了這種斷然的區(qū)分,因為這種區(qū)分會使聲明代碼不值得保護。  《版權保護法》"在計算機中操作以帶來某種結果"的代碼,包括"直接"(實現(xiàn)代碼)和"間接"(聲明代碼)。而如果說,聲明代碼更接近于"版權的核心"。前注24頁。開發(fā)者甚至看不到實現(xiàn)代碼。先例,公司訴谷歌公司2016 WL 3181206*4ND Cal.,201668日);另見前注23頁。(聲明代碼是"以用戶為中心")。因此,實現(xiàn)代碼沒有向開發(fā)者傳達任何表達。相比之下,聲明代碼是面向用戶的。它的設計和編排方式必須是直觀的、可被開發(fā)人員理解的,以便他們能夠調用它。

即使拋開這些顧慮,多數(shù)人的區(qū)別對待也是站不住腳的。誠然,聲明代碼"本質上與不可版權的想法捆綁在一起"。前注,在23-24頁。難道什么都不是嗎?書籍本質上是與不可復制的思想捆綁在一起的--使用章節(jié),有情節(jié),或包含對話或腳注。這并沒有使書籍遠離"版權的核心"。而實現(xiàn)代碼,多數(shù)人承認它是可版權的,但它本質上與"計算任務的分工"捆綁在一起,不能進行版權保護。6   前注22.   我們并沒有僅僅因為某項作品與不可版權的創(chuàng)意相關聯(lián)而對其打折扣。雖然思想不能被授予版權,但這些思想的表達可以。Golan, 565 U. S., at 328.

同理,聲明的價值也沒有什么不同,編碼取決于第三方投入多少時間來學習它。

許多其他版權作品也是依賴如此。一個百老匯音樂劇劇本需要演員和歌手投入時間學習和排練。但一家劇院不能僅僅因為想吸引演員轉院,而且復制劇本比要求演員學習新劇本更有效,就復制一個劇本--其版權由一家小劇院持有。

大多數(shù)人所說的聲明代碼是正確的,實現(xiàn)代碼也同樣如此。宣告代碼是程序員訪問預寫的實現(xiàn)代碼的方式。因此,該實現(xiàn)代碼的價值與程序員對相關聲明代碼的重視程度成正比。多數(shù)人正確地認識到聲明代碼"與實現(xiàn)代碼緊密相連",前文第22-23頁,但它忽略了自己結論的含義。

只有在錯誤地得出結論,認為聲明法的性質使得該法一般不值得保護之后,法院才繼續(xù)考慮其他因素。這一錯誤的開頭成為法院的整個分析污點。

 

B:市場效應

"合理使用的最重要因素無疑是谷歌的復制"'[Oracle]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Har- per & Row, Publishers, Inc.Nation Enterprises, 471 U. S. 539, 566 (1985)。正如聯(lián)邦巡回法院正確地阻止了,"源于谷歌復制行為的實際和潛在損害的證據(jù)是'壓倒性的'"。886 F. 3d 117912092018)。通過復制Oracle的代碼來開發(fā)和重新租賃Android,谷歌至少以兩種方式毀掉了Oracle的潛在市場。

首先,Google消除了制造商愿意付費安裝Java平臺的原因。谷歌的業(yè)務模式與Oracle不同。Oracle公司通過向設備制造商收取安裝Java平臺的費用來賺取收益,而谷歌則主要通過廣告銷售獲得收益。

它的策略是向設備制造商免費發(fā)布Android系統(tǒng),然后利用Android系統(tǒng)作為收集消費者數(shù)據(jù)和發(fā)布行為廣告的工具。由于免費產(chǎn)品包含了Oracle公司的大部分代碼(因此具有類似的編程潛力),設備制造商不再認為有什么理由付費嵌入Java平臺。

例如,在谷歌發(fā)布Android之前,亞馬遜為在Kindle d- vices中嵌入Java平臺支付了許可費。但在谷歌發(fā)布Android系統(tǒng)后,亞馬遜利用Android系統(tǒng)的免費可用性,與Oracle公司協(xié)商97.5%的許可費折扣。庭審中的證據(jù)相似的顯示,就在谷歌發(fā)布Android之后,Sam- sungOracle的合同從4000萬美元降至100萬美元左右。谷歌對這些都沒有提出異議,只是說亞馬遜使用了不同的Java平臺,Java微版而不是Java標準版。這種區(qū)別并不重要,因為前者只是后者的一個較小的子集。谷歌復制了這兩種平臺形式的代碼。大多數(shù)人并沒有對這一巨大的危害提出異議,甚至沒有提及。

其次,谷歌干擾了Oracle的機會。以向智能手機操作系統(tǒng)的開發(fā)者授權Java平臺。在谷歌抄襲Oracle的代碼之前,市場上幾乎所有的手機都含有Java平臺。Oracle的代碼對于任何想要開發(fā)智能手機的人來說都是非常有價值的,這也是為什么谷歌四次嘗試授權Oracle代碼的原因。多數(shù)人認為,谷歌還向Oracle公司尋求其他許可,前注,第33頁,并沒有改變這一核心事實。雙方都同意,Oracle公司可以通過授權其聲明代碼進入谷歌的現(xiàn)有市場。但通過復制代碼并發(fā)布Android系統(tǒng),谷歌消除了Oracle為該用途許可其代碼的機會。

大多數(shù)人將這一傷害寫在了陪審團身上,他們認為陪審團可以發(fā)現(xiàn),Oracle公司可能無法順利進入現(xiàn)代智能手機市場。

但是,Oracle公司本身是否能進入該市場只是一半的情況。我們不僅要看"原創(chuàng)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一般會開發(fā)的"潛在市場,還要看著作權人可能"許可他人開發(fā)的"潛在市場??藏悹栐V阿庫夫玫瑰音樂公司案,《美國判例匯編》第510卷第569592頁(1994年)。書籍作者不需要能夠親自將一本書轉化為電影,只要他能夠許可他人這樣做。Oracle公司可以許可其代碼用于Android系統(tǒng),這是無可爭議的。

由于無法認真爭論谷歌的行為對Oracle的潛在市場產(chǎn)生了災難性的影響,大多數(shù)人改變了方向,并聲稱強制執(zhí)行版權保護可能會損害公眾,因為它給Oracle提供了"限制Android上程序未來創(chuàng)造力"的權力。前注,第34頁。但本案只涉及到201411月之前重新租賃的Android版本。Order in No. 3:10-cv-3561 (ND Cal., Feb. 5, 2016), Doc.1479,第2頁(確定到Android Lollipop 5.0的版本)。此后,谷歌已經(jīng)發(fā)布了六個主要版本。只有大約7.7%的活躍的Android設備仍然在運行有關的版本。如果這起訴訟涉及的是廣泛使用或將廣泛使用的Android版本,那么多數(shù)人對鎖定效應的擔憂可能會更有分量。這在一個關于接近過時的版本的訴訟中沒有什么意義。

多數(shù)人對鎖定效應的擔心也是投機取巧。歷史證明了這一點。首先,Oracle從來沒有限制權力。

 

大多數(shù)人(再次)忽略了蘋果和Mi- crosoft在沒有使用Or- acle的聲明代碼的情況下創(chuàng)建了移動操作系統(tǒng)。其次,Oracle公司總是將其去聲明代碼免費提供給程序員。沒有什么理由懷疑Oracle可能會因為現(xiàn)在停止使用而傷害程序員。第三,大多數(shù)人簡單地假設,陪審團在未來關于當前Android版本的訴訟中,會給予Oracle公司對Android系統(tǒng)的控制權,而不是僅僅判處損害賠償或永久使用費。

如果多數(shù)人要猜測Oracle可能會做什么,至少應該考慮谷歌做了什么。多數(shù)人表示擔心Oracle可能會濫用其版權保護(在過時的Android版本上),"'試圖壟斷市場前注34-35。   

但最近,正是谷歌因濫用Android系統(tǒng)違反反壟斷法而被處以創(chuàng)紀錄的50億美元罰款。案例號:40099,谷歌安卓,2018718(歐洲通信歐盟委員會發(fā)布新聞稿,對谷歌的非法行為處以43.4億歐元的罰款,2018718日。谷歌控制著世界上使用最廣泛的移動操作系統(tǒng)。而如果公司現(xiàn)在可以自由復制聲明代碼的庫,只要它比編寫自己的代碼更方便,那么其他公司很可能會猶豫是否要花費Oracle所做的資源來創(chuàng)建直觀的,組織良好的庫,以吸引親克,并可以與Android競爭。如果大多數(shù)人擔心壟斷,就應該考慮谷歌是否是更大的威脅。

通過抄襲Oracle的作品,谷歌斬獲了Oracle的市場,并創(chuàng)造了一個移動操作系統(tǒng),現(xiàn)在在超過。25億臺活躍使用的設備,每年賺取數(shù)百億美元。如果這些對Oracle潛在市場的影響有利于谷歌,那么我們的公平使用分析就有很大問題。

C:使用的目的和特點

第二個最重要的因素--"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這種使用是商業(yè)性質還是非營利性教育目的"。§107(1)--要求我們考慮使用是否是"商業(yè)性的",是否是"變革性的"。坎貝爾案,510U.S.,在578-579。這兩個方面都對Oracle公司非常有利。首先,從壓倒性的商業(yè)性質開始。谷歌的抄襲。僅在2015年,也就是公平使用審判的前一年,谷歌就從安卓系統(tǒng)中獲得了180億美元的收入。隨著安卓系統(tǒng)在全球市場占有率的增長,這個數(shù)字無疑大幅增加。9在這個尺度上,谷歌使用Oracle公司的聲明代碼的行為,即使不是決定性的,也是對公平使用的重重阻礙。

多數(shù)人試圖駁回這種壓倒性的商業(yè)使用,指出商業(yè)使用"不一定是"對合理使用的影響。前注27.的確如此。商業(yè)使用有時可以被足夠"轉化性"的使用所克服。Campbell, 510 U. S., at 579.但是,"我們不能忽視[谷歌]用自己的平臺取代[Oracle]有商業(yè)價值的平臺的預期目的。Harper, 471 U. S., at 562 (強調是原文)。即使我們可以,我們也從未發(fā)現(xiàn)合理使用達到數(shù)百億美元的復制,并破壞了版權人的市場。

無論如何,谷歌在轉換性使用上的表現(xiàn)也不會好到哪里去。除非復制者的使用是轉換性的,否則法院一般不能認定為合理使用。10一件作品如果"增加了新的東西,具有進一步的目的或不同的字符,用新的表達、意義或信息改變了第一件作品",那么它就是"轉化性的"。Campbell, 510 U. S., at 579.這個問題"§107序言中給出的[合理使用]的例子為指導"。Id.,在578處。這些例子包括:"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學術或研究"。......、學術或研究"§107.雖然這些例子并不是唯一的,但它們是說明性的,GoogleJava代碼從大型計算機轉到小型計算機的做法與這些例子都不相似。谷歌并沒有使用Oracle的代碼來教導或反向工程系統(tǒng)以確保兼容性。相反,為了"避免在開發(fā)新產(chǎn)品時的繁瑣",同上,在580處,谷歌將聲明代碼用于與Oracle相同的目的。正如聯(lián)邦巡回法院正確地指出,"將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一字不差地用于與競爭平臺上的原作相同的目的和功能,是不公平的"。"886 F. 3d, at 1210.

大多數(shù)人承認,谷歌使用了復制的聲明代碼"出于同樣的原因",Oracle。前注25.因此,多數(shù)人輪流改變了"變革性"的定義?,F(xiàn)在,我們被告知,"變革性"僅僅意味著--至少對計算機代碼而言--一種將幫助他人"創(chuàng)造新產(chǎn)品"的用途,這個新定義抹殺了版權。

這個新定義抹殺了版權,一個未經(jīng)許可就將一本書改編成電影的電影制作人,不僅創(chuàng)造了一個新產(chǎn)品(電影),而且使其他人能夠"創(chuàng)造產(chǎn)品"--電影評論、商品、YouTube的精彩片段、深夜電視采訪等等。幾乎所有的計算機程序,一旦被復制,都可以用來創(chuàng)造新產(chǎn)品。當然,大多數(shù)人不會說,一個作者可以盜版微軟Word的下一個版本,僅僅因為他可以用它來創(chuàng)造新的手稿。11

最后,大多數(shù)人錯誤地將變革性使用與衍生性使用混為一談。一部作品要想具有轉化性,必須做一些與原作根本不同的事情。在新的語境下,作品僅僅是為了相同的目的--多數(shù)人承認這一點是正確的--是具有競爭性的,而不是轉化性的。國會明確指出,Or-acle擁有"制作衍生作品的專有權利......"。......準備衍生作品的專屬權利"§106(2).谷歌并沒有創(chuàng)造出一個轉化性的產(chǎn)品,而是"從對版權材料的利用中獲利,而沒有支付通常的價格"。Harper, 471 U. S., at 562.

 

D.所用部分的數(shù)量和實質內容

法定的公平使用因素還指示我們考慮以下問題

"相對于整個版權作品而言,所使用的部分的數(shù)量和實質內容"。§107(3).在一般情況下,使用量越大,越可能是不公平的復制行為。同上。但是,即使復制者只取用了少量,復制作品的" '心臟'""焦點"也會對公平使用產(chǎn)生影響,Harper, 471 U. S., at 565- 566, 除非"'取用的數(shù)量不超過必要的數(shù)量'",復制者才能實現(xiàn)轉化使用,Campbell, 510 U. S., at 589。

谷歌對聯(lián)邦巡回法院關于其抄襲Oracle作品的核心或焦點的結論沒有異議。886 F.3d,在1207。聲明代碼是Java平臺吸引程序員的原因,也是谷歌對該代碼如此感興趣的原因。而谷歌"逐字"地復制了該代碼,這對合理使用是不利的。Harper, 471 U. S., at 565.大多數(shù)人并不反對。相反,它的結論是,谷歌采取的只是創(chuàng)造新產(chǎn)品的必要手段。這種分析是失敗的,因為谷歌的使用并不是變革性的。Campbell, 510 U. S. at 586 (承認這第四個因素"將回溯到[目的和特征]法定事實")。因此,這個因素對谷歌不利。

即使谷歌的使用是轉換性的,多數(shù)人認為谷歌只復制了一小部分原創(chuàng)作品的結論也是錯誤的。多數(shù)人指出,11,500行聲明代碼--足以填滿附錄中約600頁,Tr.57-只是Java平臺中代碼的一小部分。但正確的去提名者是聲明代碼,而不是所有代碼。如果復制作品可以"作為原作的市場替代品"或該作品的"潛在許可衍生品",那么它在數(shù)量上就是實質性的。Campbell, 510 U. S., at 587。宣告代碼是吸引程序員的原因。這也是Android成為Oracle公司Java平臺的"潛在許可衍生品""市場替代品"的原因。谷歌的復制行為在質量上和數(shù)量上都很可觀。

 總而言之,在四個法定合理使用因素中,有三個因素對谷歌非常不利。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性質--唯一可能有利于谷歌的因素--本身不能支持對合理使用的認定,因為不認為谷歌是"合理使用"。

否則,這將不適當?shù)赝品瓏鴷P于宣布代碼可享有版權的決定。12

 

大多數(shù)人打算將聲明代碼是否可受版權保護的問題留待日后解決。這樣做的唯一理由是,大多數(shù)人無法將其根本上有缺陷的合理使用分析與聲明代碼可受版權保護的結論相提并論。多數(shù)人利用合理使用來回避國會深思熟慮的政策判斷。我謙遜地表示異議。



[1]SeeH.R.Rep.No.94-1476,pp.65-66(1976)

[2]SeeLexmarkInt’l,Inc.v.StaticControlComponents,Inc.,387F.3d522,543–545(CA62004)

[3]See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v.ConnectixCorp.,203F.3d596,603–608(CA92000)

[4]SeeSegaEnterprisesLtd.v.Accolade,Inc.,977F.2d1510,1521–1527(CA91992)

[5]SeeCampbell,510U.S.,at577-578.

[6]See17U.S.C.§106.

[7]SeeHarper&Row,471U.S.,at560.

[8]SeeU.S.BankN.A.v.VillageatLakeridge,LLC,583U.S.,(2018)(sliop.,at9).

[9]SeeFolsom,9F.Cas.,at348.

[10]SeeCampbell,510U.S.,at592–593

[11]SeeHarper&Row,471U.S.,at564

[12]SeeSony,464U.S.,at451

[13]SeeU.S.Bank,583U.S.,at___(slipop.,at8)

[14]See886F.3d,at1196

[15]SeePeterF.GaitoArchitecture,LLCv.SimoneDevelopmentCorp.,602F.3d57,63(CA22010)

[16]SeeU.S.Const.,Amdt.7;seealsoGasperiniv.CenterforHumanities,Inc.518U.S.415,432-433(1996)

[17]SeeNeelyv.MartinK.EbyConstr.EbyConstr.Co.386U.S.317,322(1967)。

[18]Markmanv.WestviewInstruments,Inc.,517U.S.370,376(1996)。Markmanv.WestviewInstruments,Inc.,517U.S.370,376(1996)

[19]SeeGylesv.Wilcox,2Atk.141,142-144,26Eng.Rep.489,490-491(Ch.1740)

[20]SeeSayrev.Moore,1East361,n.,102Eng.Rep.138,139,n.(K.B.1785)

[21]SeeMarkman,517U.S.,at376.

[22]SeeLotusDevelopmentCorp.,49F.3d,在809。

[23]SeeBakerv.Selden,101U.S.99(1880)

 

[24]SeeCampbell,510U.S.at586

[25]SeeCampbell,510U.S.,at579.

[26]See4NimmerOncopyright§13.05[A][1][b](quotingNetanel,MakingSenseofFairUse,15Lewis&ClarkL.Rev.715,746(2011)).

[27]See510U.S.,at580–581.

[28]See17U.S.C.§107(1).

[29]SeeFeist,499U.S.,at349–350.

[30]SeeU.S.Const.,Art.I,§8,cl.8.

 

[31] 另一家公司Sun創(chuàng)建了這個庫。但由于Oracle后來收購了Sun公司,為了簡單起見,我把這兩家公司都稱為Oracle。

[32] 考慮一個簡單的方法的相關文本--設計為將三個整數(shù)中最大的整數(shù)重新轉化為整數(shù)--會是什么樣子。public static int MaxNum (int x, int y, int z) { if (x >= y && x >= z) return x;

else if (y >= x && y >= z) return y; else return z;

}

第一行是聲明定義方法的代碼,包括它可以處理哪些輸入(整數(shù)x、yz)以及它可以輸出什么(一個整數(shù))。剩下的部分是實現(xiàn)代碼,檢查哪一個輸入是最大的,并返回結果。一旦寫好這段代碼,親們就可以通過鍵入,例如"MaxNum4,12,9"來調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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